王振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200号  马苏陈伟霆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振;高伟 
【当事人】王振高伟 
【当事人-个人】王振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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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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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振 
被告高伟 
【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为王振所称的几笔款项应否折抵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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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王振所称的几笔款项应否折抵借款。关于高伟以旧车高估了9000元的事实,王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高伟的车是否高估9000元,因双方并未存在借贷合意,该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关于王振租住房屋的财物被高伟盗卖的上诉理由。二审庭审中高伟认可,称物品仅是暂时扣押,王振偿还本金后,所扣押物品均如数归还。关于王振替高伟还贷的上诉理由,王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王振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4:27: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22日,被告在购车时,被告用原告的车抵顶了1.2万元,原告刷信用卡给被告借款5.7万余元。后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高伟现金人民币柒万圆整(70000)。借款人王振(捺印)15xxx8810180959(捺印)2017年7月22日(捺印)"。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庭审中,被告王振对欠条上的签名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振欠原告高伟人民币7万元,事实存在。原告高伟请求被告王振清偿欠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从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王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7万元整;二、被告王振支付原告人民币7万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人民币7万元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王振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根据事实,依法改判。上诉理由:2017年9月4日王振购买奥迪车当时厂家有置换补贴金额是12000元整当时高伟的车市场价为最多3000元差价是9000元。当时高伟借住在我在神华佳苑的租住屋内,由于王振借高伟借款没有归还高伟在2017年12月15日。在王振有事外出办事时将其租住屋内的电脑以及房东电视盗走卖掉。所盗走的物品包括有:电脑主机箱一个、配置较高市场价约3500元显示器三星23寸1个市场价1000元另外还有一个LG超薄显示器市场价约2000元音响市价约为800元电视机是43寸房东留下的康佳超薄电视,之后房东已用我的LG全自动洗衣机和容声三开门冰箱作为抵顶。LG洗衣机市场价约为大写3500元,冰箱市价约为2000元。在借款期间王振曾两次帮高伟归还手机贷款1400元。以上所提供的物品与车辆置换金额共计:232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折抵。    综上所述,王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振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2民终2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义,内蒙古鹿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振因与被上诉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柱,被上诉人高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根据事实,依法改判。上诉理由:2017年9月4日王振购买奥迪车,当时厂家有置换补贴金额是12000元整,当时高伟的车市场价为最多3000元,差价是9000元。当时高伟借住在我在神华佳苑的租住屋内,由于王振借高伟借款没有归还,高伟在2017年12月15日。在王振有事外出办事时,将其租住屋内的电脑以及房东电视盗走卖掉。所盗走的物品包括有:电脑主机箱一个、配置较高市场价约3500元,显示器三星23寸1个市场价1000元,另外还有一个LG超薄显示器市场价约2000元,音响市价约为800元,电视机是43寸房东留下的康佳超薄电视,之后房东已用我的LG全自动洗衣机和容声三开门冰箱作为抵顶。LG洗衣机市场价约为大写3500元,冰箱市价约为2000元。在借款期间王振曾两次帮高伟归还手机贷款1400元。以上所提供的物品与车辆置换金额共计:232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折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伟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高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振偿还欠款7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17年7月22日到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