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与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励志座右铭大全【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6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十大顶级护肤品排行榜【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史增强;杨俊峰 
【当事人】史增强杨俊峰 
【当事人-个人】史增强杨俊峰  车管所国庆上班吗
关之琳和任达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史增强 
【被告】杨俊峰 
【本院观点】史增强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欠条是在合作时产生的经济纠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史增强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欠条是在合作时产生的经济纠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条中载明“今欠到史增强货款(返点)20000元。"对“返点"的解释,双方各持已见。史增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杨俊峰提供了贷款或“返点"款,史增强亦不能证明双方经结算形成欠条,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所述,史增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上诉人史增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3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俊峰于2017年受雇于史增强,从事药材经销工作。2017年6月10日,杨俊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史增强现金15000元。2017年9月25日,杨俊峰再次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史增强货款(返点)20000元"。  张天爱徐开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史增强主张其与杨俊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经庭审查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欠条,系双方履行雇佣关系中形成的凭据。庭审中,史增强确认2017年6月10日的欠条系提前支取的工资,而2017年9月25日形成的欠条,系公司与东河中医院交易关系产生纠纷时形成,这与2017年9月25日欠条中载明的“返点"相一致,故双方的法律关系不为借贷关系。而杨俊峰与史增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根据双方对雇佣期间账目审核结算的最终结果予以确认。庭审中,史增强认为经结算,尚欠本案所涉款项,杨俊峰认为双方结算的结果“是平的",而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故仅凭两张欠条及庭审中查
明的事实,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史增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增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史增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史增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偿还欠款3.5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杨俊峰欠款纠纷一案依据的是被上诉人亲笔所写欠条以及欠款事实,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承认欠条是他所写欠款客观真实。第一笔欠款形成的原因有三点。一是被上诉人杨俊峰原是上诉人聚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与上诉人是上下级关系。二是杨俊峰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杨俊峰承诺借款从以后提成中扣除如果杨俊峰一直在公司工作这笔钱完全可以从其提成中扣除。只是后来杨俊峰提成不足这笔费用,才未从提成中扣除。因杨不久跳槽其他公司故导致这笔欠款一直未归还。第三原告业务一直经营至2018年年底并非被告所说2017年中途倒闭有公司与其他下游单位业务单据可证明。第二笔欠款是因为杨俊峰单独要求对东河区中医院的业务提成从10%增加到25%,并且自己承担风险形成的。因为中医院都是推后两个月结款而业务员却当月就提成
上诉人按当月销售额13万多元的货款的25%足额给杨俊峰提成完毕。后因医院院长看到了开票价高出杨俊峰最初提供给的价格表除暂停与我公司合作外还要求我们先行返还13万多供货款的加价部分也就是20000元。按照我们公司内部谁得利谁负责的约定杨俊峰同意这2万元由他退给医院但他提成没有只好向上诉人借款承诺从其后提成中扣除。为了说明欠款原因在欠条中注明这笔款项的用途是返点指返还医院。后杨俊峰一直没有新业务东河区中医院也因其加价行对其失去信任停止了与其业务关系所以杨一直未偿还欠款。后来不辞而别跳槽到另外公司。其所欠款项一直未还。二、被上诉人辩称不能成立。1.被上诉人说第一张欠条是从上诉人处拿货给需方送货时打的单据相关款项已转到史增强个人账户上后来史增强的药材生意倒塌业务终止但是欠条没有撤掉的说法不能成立。事实上所有公司提货时都要提供提货单而我们公司业务员除提供提货单外,提货中所打欠条都会注明对方单位名称并在与公司结算后收回。而结算后所欠公司款项是不标对方单位名称的。这可从我提供的欠条与手机照片中分辨出来。如果被上诉人坚持其说法,法院应该让其举证。2.另外一张欠条杨俊峰说因为要把返点拿过去才能结算医院欠公司货款。这就存在这个返点由谁出的问题如果由杨来出,且杨自己掏钱的话,就没有欠公司两万一说,也就不会有欠条形成。如果公司出完全可从医院所欠公司货款中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笔2万款项由杨个承
担且杨无力承担的情况才会形成杨与公司的欠款关系。而事实也是这笔费用是杨从公司多领15%提成后又无钱退还医院产生的。为了拿回13万多货款公司不得不替他垫付这笔费用。三、案由是法院立案庭设定的不是原告设定的。不应该以案由不当否定上诉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史增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