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参加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奖励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激励我市体育代表团在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夺取省运会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三个第一”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任务,经市体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方案如下:
一、奖励方案
在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和得分的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
1.运动员
(1)金牌:2000元/枚,银牌:500元/枚,铜牌400元/枚,其它按名次所得分数计奖:每一分奖60元。
(2)篮球、排球、足球(甲乙组)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奖励分别按30分、10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再乘实际参赛运动员数后,按每分100元计算,由教练员按运动员贡献大小分配。
(3)比赛单项的多人、团体、接力和沙滩排球等项目获得金牌,三人以下项目按第(1)条标准计算奖金,三人项目按运动员标准第(1)条的1.5倍计算资金,三人以上项目按运动员标准第(1)条的2倍计算奖金,由教练员按运动员实际参赛人数及贡献大小分配。第二至八名奖励依次类推计算。
第一枚金牌
(4)在比赛中破全国及亚洲最高记录的奖励3000元,破省最高纪录和全国青少年记录的奖励2000元(大会加计杭州市代表团金牌的成绩;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
2.教练员
(1)金牌:7000元/块;银牌:1000元/块;铜牌:500元/块,其它名次不奖。
(2)篮球、排球、足球(甲乙组)第一至第四名分别按30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奖励。
(3)比赛单项的多人、团体、接力和沙滩排球等项目获得金牌:三人以下项目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计算奖金;三人以上(含三人)项目,若参赛运动员由多名教练员带训,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的1.5倍计算奖金;四人以上项目,若参赛运动员由多名教练员带训,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的2倍计算奖金,按参赛运动员人数比例分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依次类推计算。
(4)田径、游泳、举重、射击项目教练员带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全国及亚洲最高记录的奖励10000元,
破省纪录和超全国青少年纪录的奖励7000元(大会加计杭州市代表团金牌的成绩;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
(5)运动员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长期集训(原则半年以上)的上级教练,按教练员第(1)条、第(3)条标准与本市教练员同奖。三大球上级教练员的奖励,按第(2)条标准除以参赛运动员人数再乘以上级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倍进行奖励。
(6)一名运动员或运动队如果由若干名教练员共同或交替带训,在分配奖金时,主、副教练员一般按70%、30%比例分配。若获奖运动员为外地交流的,教练员的奖励应酌情合理分配。
(7) 教练员(组)取得以下成绩时,给予突出贡献奖。
A、足球获得第一名;篮球、排球在完成单位下达的基本任务的前提下获得第一名;给予奖励20000元。
B、获金牌数超过带训项目所设金牌数的半数(包含半数)以上,而且个人带训的须获金牌数在3枚(包含3枚)以上或教
练组一同带训的须达到人均3枚以上。给予教练员(组)奖励20000元。
C、个人带训:田径获得单项竞赛金牌5枚(包含5枚)以上,其他项目获得单项竞赛金牌7枚(包含7枚)以上;给予教练员奖励20000元。
带训或参赛二个项目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可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8)未完成单位任务数且只获得2枚金牌的教练员,每枚金牌按4000元计算;不到2枚金牌成绩的教练员,不予奖励(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未获得金牌和未完成输送任务的教练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输送到省队因转正而无法参加本届省运会的适龄队员,其输送教练按省运会总规程规定计入代表团金牌数的按每枚金牌3000元计奖(省队教练同奖)。
(10)完成金牌任务但未完成单位下达的周期输送任务教练员(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70%计发。
4.科研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教练员人均50%给予奖励。由杭州市体育科研中心(筹)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5.各直属单位完成市体育局下达的金牌基本数的,给予领导班子人均8000元的奖励总额。完成市体育局下达的金牌目标数的,给予领导班子人均10000元的奖励总额。由各单位可根据周期内任职时间,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不重复享受奖励)。兼任其他工作受奖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单位若未完成四年周期体育局下达的输送任务的,将减扣30%的奖励费(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6.各县(市、区)推荐或输送给市本级体校和市直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代表杭州市在省运会各项竞赛
中取得成绩,按照大会公布的得分,每分50元给予县(市、区)奖励。
各区、县(市)体校、基层学校和民营俱乐部直接训练并
参赛的运动员获得金牌,个人单项按每一枚奖50000元,团体项目每一人项奖20000元,三大球项目(获得第一名)每一人项奖10000元,奖励给相关的培训单位。
二、奖励审核
参加省运会各项竞赛的各参赛单位必须在各项比赛结束后,向市体育局训竞处上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及获奖运动员技术档案,由市体育局审定后核发奖金。
三、有关规定
1.凡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所得奖牌及得分折算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及得分,不在以上奖励范围。
2.我市代表团完成省运会金牌总数、奖牌数和团体总分总目标,将对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和相关单位,按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享受省运会其他奖励的,可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3.对在省运会比赛中违反代表团责任书规定,受到大会通报批评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及相关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4.被评为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按每人100元奖励给运动队。对获得单项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不再重复奖励。
5.对在比赛中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分别授予省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队”、“优秀训练干部”等称号,给予表彰。
四、该奖励方案的解释权为杭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