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于凌等与郤海莺、罗雨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5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
【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婷;于凌;陆智佳;郤海莺;罗雨晨;胡晓平;唐建雄;周业猛
【当事人】张婷于凌陆智佳郤海莺罗雨晨胡晓平唐建雄周业猛
【当事人-个人】张婷于凌陆智佳郤海莺罗雨晨胡晓平唐建雄周业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婷;于凌;陆智佳
【被告】郤海莺;罗雨晨;胡晓平;唐建雄;周业猛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本案进行判决,但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前已经注销,自注销后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婷、于凌、陆智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6.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董娟子
【更新时间】2021-11-03 06:13:00
张婷、于凌等与郤海莺、罗雨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53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凌。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智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郤海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雨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业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婷、于凌、陆智佳因与被上诉人郤海莺、罗雨晨、胡晓平、唐建雄、周业猛、原审被告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本案进行判决,但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前已经注销,自注销后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孙芸芸整容 上诉人张婷、于凌、陆智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6.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董娟子
落款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周 喆
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娟子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
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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