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外庇护问题
【案情】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次未遂。但该当天就被镇压下去了。秘鲁共和国总统下令取缔组织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的领导人进行刑事审讯,并发出逮捕令逮捕该联盟的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 Haya de la Torre)。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 1月3日到哥伦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托雷庇护①,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给托雷安全离境证,让他安全出境②。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犯
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由于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特别协定——《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诉讼与判决】国际法院在奎尔戴拉1950年11月20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于1950年11月20日判决。全案包含三个判决:第一、二两个判决是关于庇护权的,称为“庇护权案”;第三个判决是关于托雷的庇护问题的,称为“哈·雅·德·拉·托雷案”。
1.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问题。哥伦比亚在1949年10月15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肯定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并要求秘鲁为托雷离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哥伦比亚为了说明它的主张,列举了许多有关引渡的条约,例如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刑法公约》、1911年的《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以及1933年和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并举出了大量给予外交庇护的事例。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哥伦比亚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使馆庇护”和“领域庇护”的区别。在
领域庇护中,避难者是在给予避难国境内的,但在使馆庇护中,避难者是在使馆驻在国境内的。由使馆单方面确定犯罪的性质,必然会干预驻在国的主权,这是驻在国所不能接受的。对于哥伦比亚举出的证据,国际法院认为,上述引渡条约都没有规定由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内容,1933年和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有这个内容,但秘鲁没有批准这两个公约,不受这两个公约的约束。哥伦比亚认为条约和实践证明由庇护方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作法,已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认为,1933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只有11个国家批准,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只有两个国家批准,这就很难说两个公约的规定有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效力。至于国际实践,法院认为,在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确实有过不少给予使馆庇护的事例,但那些事例是极不稳定的,时而接受,时而反对,前后矛盾,只是出于政治上的权宜考虑,不能表现为“经接受为法律”的“稳定和前后一致的惯例”。
国际法院的结论是:“哥伦比亚政府尚未能证明这个习惯规则的存在。即使在某些拉丁美洲国家之间存在这个规则,也不能以此规则对抗秘鲁,因为秘鲁不但不赞同,反而以不批准两个蒙得维的亚公约作为反对。这两个公约是第一个规定关于在外交庇护中由使馆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规则的。”
国际法院以14:2票驳回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
2.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二个主张:发给安全离境证问题。
哥伦比亚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离境证,让托雷安全离境。国际法院认为,从《哈瓦那公约》第2条的含义看来,只有在使馆的庇护权合法成立,而驻在国又同意被保护者离境的情况下,驻在国才有义务发给安全离境证。在本案中,使馆庇护权尚未得到驻在国承认,驻在国也没有同意让受庇护者离境,因此,秘鲁没有义务发给离境证。
国际法院以15:1票驳回哥伦比亚的第二个主张。
3.关于秘鲁的反诉:托雷的庇护问题。
秘鲁在反诉中认为托雷犯的是普通犯罪,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①,托雷是犯普通罪行的人,无权要求庇护。哥伦比亚认为托雷犯的是政治罪,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可以给予庇护。国际法院认为,托雷被控犯参与武装叛乱的罪行,那就是政治罪。秘鲁没有证据证明他所犯的是普通罪行。但法院驳回哥伦比亚认为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第1款,托雷处于情况紧急的绝对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庇护。法院认为,托雷请求庇护的时候已离叛乱时期3个月了,当时已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法律诉讼时期了。如
果说那时候还处在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那是不能理解的。国际法院认为:“在原则上,庇护不是用来对抗司法的实行,即使是政治犯也不能例外。只有出现在司法的伪装下、以专横代替法律的场合,这个规则才能有例外。”在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哈瓦那庇护公约》的目的不是给政治犯提供司法程序的豁免,否则,就违背外交代表应尊重所在国法律的原则了。
国际法院以15∶1票判定哥伦比亚给予托雷的庇护没有违反《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以10∶6票判定哥伦比亚的庇护违反了该公约第2条第1款①。
4.哥伦比亚的新请求。
1950年11月20日,在判决下达的同一天,哥伦比亚写信给国际法院,请求法院解释哥伦比亚大使馆是否应立即把托雷交给秘鲁当局的问题。国际法院在1950年11月27日的判决中驳回了哥伦比亚的请求。法院认为,这个请求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的规定。因为这个请求实际上不是要求法院对判决作解释,而是要法院回答一个在诉讼中既没有提出过也没有讨论过的问题。
1950年12月13日,哥伦比亚向国际法院提出新的请求书,请求法院宣布哥伦比亚是否有责任把托雷移交秘鲁当局。国际法院在1951年6月13日作出判决,判定法院对哥伦比亚的新请求有管辖权并在判决实质问题时驳回双方的某些要求,法院认为,1950年11月20日的判决下达后,哥伦比亚的庇护权应立即终止,但没有义务把托雷交出。法院建议双方在“考虑礼让和善邻的基础上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其后,托雷一直留在大使馆里,直到1954年4月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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