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洲、吴芯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昕结婚【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18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筠朱发亮杨国领
【审理法官】张筠朱发亮杨国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亚洲;吴芯宜
【当事人】李亚洲吴芯宜
【当事人-个人】李亚洲吴芯宜
【代理律师/律所】杨朝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朝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朝清
【代理律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李亚洲
【被告】吴芯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亚洲与吴芯宜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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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李亚洲与吴芯宜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4月份起,李亚洲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吴芯宜转账46笔,共计49011元,吴芯宜向李亚洲转账金额为15049元,尚欠李亚洲33962元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亚洲与吴芯宜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是否适当。 李亚洲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吴芯宜对向李亚洲借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也称其愿意还款,因此本案中李亚洲与吴芯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吴芯宜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关于李亚洲主张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李亚洲举证的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李亚洲与吴芯宜之间约定有利息,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亚洲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亚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 二、吴芯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亚洲借款33962元; 三、驳回李亚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李亚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吴芯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1: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亚洲与吴芯宜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4月份起,李亚洲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吴芯宜转账46笔,共计49011元,吴芯宜向李亚
洲转账金额为15049元。现李亚洲以吴芯宜尚欠其33962元借款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亚洲和吴芯宜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首先,李亚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吴芯宜偿还借款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次,李亚洲虽然提交
了转账记录,但在转账时并未注明借款,而且金额多少不等,少则20元、30元,多则11911元,次数较多,不符合借款的交易习惯,吴芯宜也多次向李亚洲转账,双方互有交易往来。综上,依据李亚洲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转款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款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形成了借款关系,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李亚洲与吴芯宜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李亚洲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李亚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李亚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李亚洲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亚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一审中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借款的合意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被上诉人经常以生活需要向上诉人借钱其中当被上诉人父亲生病时被上诉人再次到上诉人请求借钱为其父亲看病上诉人基于朋友感情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实际情况
未立即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借款当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要求还钱时已联系不到被上诉人随后经过沈丘县法院联系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借款的事实和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并与上诉人协商还款事项最终对还款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所有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不予认可实属事实认定错误。2、关于本案中的转账记录及转账凭证是符合现实生活中借款的交易习惯的一审法院不能因为转账金额的大小及次数较多就否认借款的事实。借款的发生主因被上诉人父亲住院后家庭经济情况不好上诉人出于帮助被上诉人借钱给其生活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却因转账金额太小转账次数多就不予认可现实生活中人们因为生活困难或者身边的紧急事情往往会向周边的朋友多次借钱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也是同样的道理上诉人是基于对被上诉人的同情才多次借给被上诉人钱是完全符合现实中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抛开事实从而作出了错误判决。3、关于被上诉人多次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存在认定错误。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借款共计46笔合计49011元被上诉人多次偿还上诉人借款合计15049元剩余33962元至今未偿还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查明不能因为双方存在借款还款的记录就否定剩余借款未偿还的事实。综上所述双方的借款属于事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正常的借款交易习惯被上诉人需要偿还上诉人剩余的全部借款。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亚洲提交双方当事人聊天记录截图40张,代理人杨朝清与吴芯宜聊天记录截图4张,吴芯宜主页信息。证明目的:1、被上诉人自2019年开始不定时向上诉人借款,金额不等;2、被上诉人承认借款事实,认可剩余未还款金额34000元,并与上诉人协商还款事宜。吴芯宜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亚洲二审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吴芯宜对向李亚洲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李亚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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