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案例
案例1: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
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正式通知王先生撤离小区后计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物管公司拖欠
物业费的物业管理费28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上诉。“王先生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应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从2007年9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长沙中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在本市的不少小区,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公司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败诉。
“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
违约责任,业主还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的数额,而不能以拒交了之。另外,只有加强竞争才能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水平。我们现在为什么能够花更少的钱买到很好的电视机?是强化竞争的结果。强化竞争,一方面政府要推行招投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强自律,把一些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服务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从这个行业中排除出去。
第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也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北京为例,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应该拿起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而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与物业公司抗争。
第四,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虽然遗留问题和物业公司本身的专业水平也有关,但如果物业公司可以对现状房屋的状态做描述,作为房屋买卖的附件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问题,可以拿出这个合同。而这取决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专业水平,看它是不是能够规避风险。遗留问题的解决实际很简单,如物业管理公司在最后接管的时候,完全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四家一块儿对遗留的问题做四方的确认,四方确认以后,很多遗留问题最后就有主儿了。
第五,业主们要依法维权,不能以不交费来抗拒物业公司的侵权或工作过失。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有些住宅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小区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解聘违规违法的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守法的物业公司。
案例4:我们家房屋窗户有一侧漏水,而且对讲电话也不好使,向物业部门反应多次毫无结果,为此我们家拒绝交纳物业费。后来物业部门来通知说要起诉我们家,而我们家的态度是只要解决问题马上交钱。请问如果真的打官司对我们有利吗?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