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奖惩管理办法
正文第一篇:物业费收取奖惩管理办法
物业费收费率奖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将物业费收费率指标与全体员工的工资待遇相挂钩,促使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完成全年物业费收取计划等考核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周期:
1.2021年物业管理费收缴率90%:按季度考核。
2.历年应收账款物业管理费收缴率90%:按季度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奖惩规定:
1.各项目经理:每季度超额完成(或少完成)5个百分点,奖(扣)工1个,累计奖(扣)工以10个工封顶;
2.物业服务中心客户部:每季度超额完成(或少完成)5个百分点,奖(扣)工1个,累计奖(扣)工以10个工封顶;
3.物业服务中心其它部门:每季度超额完成(或少完成)10个百分点,奖(扣)工1个,累计奖(扣)工以5个工封顶。
三、考核办法:
1、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责任目标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由财务部提供各物业服务中心完成指标数据,行政部进行考核。年终以全年计划完成为依据,由公司进行全面考核。
2、年终服务中心如完成考核指标,将按照各物业服务中心全年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前期指标考核扣工给予返还奖励。第二篇: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
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
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业、工业、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
结合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指导价。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办公写字楼、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费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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