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条: 物业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第四条: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公示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公示相关费用项目及使用依据。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收费透明公正、合理合法。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费标准及费用包含内容,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共同商讨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章 物 业 费
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附加物业费。基本物业费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日常清洁、维修和管理,附加物业费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环境卫生等更高层次服务。
第九条:物业费的计费周期为月,按照住宅、商业和其他收费标准进行差异化计费。
第十条:物业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增加或调整物业费标准时,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告知,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形成明确的凭据,提供发票和收费明细,确保收费记录真实可查。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凭据。
物业费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费收费有异议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书面申诉,并要求重新核算或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明细使用公开制度,定期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物 业 用 户 费
第十五条:物业用户费指的是小区内户户都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公摊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小区安保费等。物业用户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物业用户费的征收应当符合公平、公正、便民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收取过高的费用或者无理由收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之间的实际使用情况,测算并公示物业用户费的费用分摊比例。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用户费收费有异议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诉,并要求重新测算或调整。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用户费的使用情况列入经营账目,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二十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费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大会报告物业收费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物业收费管理细则,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 处 罚 与 争 议 解 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收费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金额可能达到日均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五条:对于业主对物业收费管理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留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记录、收费凭证、收费明细等相关材料,以备调查和解决争议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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