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星何兰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何启南(2020)黔06民终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晓慧田亚勇王电赏
【审理法官】吴晓慧田亚勇王电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明星;何兰考
【当事人】安明星何兰考
【当事人-个人】安明星何兰考
【代理律师/律所】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张羽迅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张羽迅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勇军张羽迅
【代理律所】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明星
【被告】何兰考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明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安明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安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0:19
安明星何兰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兰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迅,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明星因与被上诉人何兰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8日上诉人安明星以与何兰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明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明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安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田亚勇
审判员 王电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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