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铨、谢贤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闽04民终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玮玮
【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玮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克铨;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
【当事人】张克铨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
【当事人-个人】张克铨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
【代理律师/律所】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罗卢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罗卢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银香罗卢馨
【代理律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张克铨
【被告】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
【本院观点】张克铨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兰水樟对谢贤鹏的债权,经查询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兰水樟近年来在三明辖区法院提起多次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有可能涉嫌职业放贷及其他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以张克铨受让的债权本身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张克铨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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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克铨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兰水樟对谢贤鹏的债权,经查询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兰水樟近年来在三明辖区法院提起多次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有可能涉嫌职业放贷及其他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以张克铨受让的债权本身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张克铨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张克铨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40:0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法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张克铨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克铨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张华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谢贤鹏2018年7月191日向兰水樟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为凭,且张华东作为保证人亦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因涉案款项实为张克铨出资,故兰水樟于2019年6月30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张克铨,谢贤鹏、张淑华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张华东亦认可兰水樟与谢贤鹏之间借款的事实。张淑华将其名下与谢贤鹏共有的房产为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提供担保,可见张淑华对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是知情的,故应与谢贤鹏共同偿还欠付张克铨的借款本息。二、张克铨与兰水樟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经谢贤
鹏同意,兰水樟于2019年6月30日将该案债权转让给张克铨,兰水樟于2020年7月13日被沙县法院裁定执行财产,故兰水樟不存在故意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犯罪行为。
张克铨、谢贤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民终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卢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贤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克铨因与被上诉人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克铨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张华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谢贤鹏2018年7月191日向兰水樟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为凭,且张华东作为保证人亦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因涉案款项实为张克铨出资,故兰水樟于2019年6月30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张克铨,谢贤鹏、张淑华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张华东亦认可兰水樟与谢贤鹏之间借款的事实。张淑华将其名下与谢贤鹏共有的房产为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提供担保,可见张淑华对谢贤鹏向兰水樟借款是知情的,故应与谢贤鹏共同偿还欠付张克铨的借款本息。二、张克铨与兰水樟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经谢贤鹏同意,兰水樟于2019年6月30日将该案债权转让给张克铨,兰水樟于2020年7月13日被沙县法院裁定执行财产,故兰水樟不存在故意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犯罪行为。
原告诉称 张克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贤鹏、张淑华共同偿还张克铨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220000元(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张华东对谢贤鹏、张淑华尚欠张克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张克铨对谢贤鹏、张淑华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谢贤鹏、张淑华、张华东共同承担。何启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法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张克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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