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雄、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0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玉衡
【审理法官】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家雄;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家雄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家雄
【当事人-公司】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思砺律师事务所;黄超慧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思砺律师事务所黄超慧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伟强黄超慧
【代理律所】广东思砺律师事务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家雄;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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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何启南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粤01民终3979号民事判决认定:关于何家雄上诉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是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所产生的争议,何家雄主张的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其确定为职业病之前,因此对该部分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根据二审查明事实,锦兴公司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何家雄主张应予以支付,理由充分,但鉴于锦兴公司已经向何家雄支付住院伙食补助6047元,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减,故锦兴公司还需向何家雄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1653元(7700元-6047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锦兴公司是否应就何家雄患职业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何家雄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哮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对何家雄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粤职诊〔2019〕238号),诊断结论:职业性轻度哮喘,依据载明:目前资料提示何家雄有变应原的职业接触史,经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亦维持原职业病诊断结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588670),认定何家雄的职业性轻度哮喘为工伤。综上,一审法院确认何家雄在锦兴公司处的工作环境与患职业病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何家雄患有职业病,虽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仍有权向作为用人单位的锦兴公司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交通费,何家雄虽未提
交相关单据,但何家雄就医确会产生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何家雄的就医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查明的事实,何家雄共住院241天,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100元,(2022)粤01民终3979号民事判决认定锦兴公司应将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支付给何家雄,现何家雄主张锦兴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690元,未超过依照规定其应得的金额,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其他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双方未提出具体的异议,且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锦兴公司应向何家雄支付各项损失合计483896.98元(残疾赔偿金413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90元+医疗费3608.98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3000元)。 综上所述,何家雄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锦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80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80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锦兴纺织飘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何家雄支付483896.9
8元; 三、驳回何家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何家雄负担89元,由广州锦兴纺织飘染有限公司负担29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元由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26:33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锦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何家雄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何家雄负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何家雄任职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要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二)何家雄在检查成品布匹过程中,不接触或使用任何化学品、其它物质,布匹上也不存在有任何化学品或其它危害物质残留,且何家雄工作的车间通风良好,环境中并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三)何家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弥补其因患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何家雄因工伤事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适用最高院的规定驳回何
家雄的诉求。(二)一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赋予劳动者患职业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三)一审未就按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予以人身损害的法律依据进行释明。1.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职业病病人既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亦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2.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并没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能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进行赔偿”相关或类似的法律规定。(四)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五)《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审既已认定何家雄未提交相关票据,仍酌情判决。 何家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内容,改判锦兴公司向何家雄支付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人身损害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116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锦兴公司负担。上诉主要理由: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2019年7月1日之前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元/天,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因此,何家雄获得的
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12410元。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可见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足以弥补何家雄人身损害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损失的。因此,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在本案抵扣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后,锦兴公司仍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100元/天的标准向何家雄支付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人身损害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11690元。在此前,由于锦兴公司没有报销医疗费用,导致何家雄无法报销住院补助费,锦兴公司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至今何家雄还没有获得足额的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减少诉累,在本案中何家雄对人身损害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请求足额扣除法定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锦兴公司垫付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既在劳动争议案件抵扣,而何家雄扣除法定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包括在内,不应当在本案健康权中重复抵扣。 综上所述,何家雄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锦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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