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5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立技陆志然黄裕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国胜;李文明 
【当事人】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国胜李文明 
【当事人-个人】孟双明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李国胜李文明 
【当事人-公司】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王光节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王光节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港王光节 
【代理律所】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国胜;李文明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孟双明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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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1:59:23 
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8民终5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娱乐综合楼A座2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小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益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蒂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志。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节,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147号彰泰滟澜山第B4幢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董事长。何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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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政斌。
     原审被告:李国胜。
     原审被告:李文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双明、广西盛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原审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泰公司”)、李国胜、李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双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盛雄公司提供的林云与林茂、林琳签订的《贵港港南新项目(地块一、地块二)土石方工程合同》这一证据,推定上诉人承包的土石方工程包括清洁路面,刘建玲是为上诉人提
供劳务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刘建玲从事地面清洁工作,盛雄公司作为承包商是最大受益者,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刘建玲是为盛雄公司提供劳务的。刘建玲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仅承担20%的责任偏低,应承担40%以上。
     盛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序与孟双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须向被上诉人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赔偿经济损失507756.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孟双明是否有资质没有查明。一审法院以本次事故是安全生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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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上诉人作为分包人因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孟双明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彰泰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两方的上诉请求与彰泰公司没有关系。
     李国胜、李文明没有提供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唐益龙、刘蒂芳、唐明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493.67元,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彰泰公司承建了贵港市十里江湾项目,被告盛雄公司承包了被告彰泰公司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被告盛雄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土石方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被告孟双明,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仅头口约定被告孟双明主要负责该部分土石方工程的挖掘和运输工作,被告孟双明提供钩机、运输车辆及操作人员。被告盛雄公司将其承包的土石方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被告孟双明的同时,还将其承包的土石方工程的另一部分转包给了林茂、林琳并签订了书面的土石方工程转包合同。原告的近亲属刘建玲通过被告李国胜的介绍进入该项目并从事清理拉土车上掉下来的泥土的工作。2019年11月20日04时14分许,案外人梁威驾驶桂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贵港市中山南路由西江大桥往南山寺方向行驶,刘建玲因清扫拉土车上掉下来的泥土在机动车道内逗留,于上述时间至贵港市,因梁威驾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刘建玲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致使桂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刘建玲发生碰撞,
造成刘建玲受伤、桂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威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建玲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刘建玲受伤后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于2019年12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共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5235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