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兴文与被上诉人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原审被告张艮才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川03民终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绚丽曾伟贤周玉萍 
【审理法官】黄绚丽曾伟贤周玉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兴文;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张艮才 
【当事人】王兴文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张艮才 
【当事人-个人】王兴文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张艮才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杰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肖正友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杰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肖正友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俊杰肖正友 
【代理律所】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王兴文 
【被告】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张艮才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兴文是否应对关礼芳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何启南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兴文是否应对关礼芳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本案中,陈明发作为出租人,应对其出租的房屋尽安全检查、维修义务,王兴文作为承租人,也应对其承租的房屋在使用期间尽检查、通知出租人维修的义务。但是由于陈明发、王兴文均没有尽到各自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发现房屋檐下立柱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立柱倒下致关礼芳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处陈明发、王兴文对关礼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陈明发在二审期间提出张艮才靠在立柱捡柑橘致立柱倒塌,张艮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艮才有推、拉、重力倚靠等致立柱倒塌的行为,不能证明张艮才在关礼芳的死亡中存在过错,故陈明发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因陈明发、王兴文分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二人的责任大小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应由出租人陈明发、承租人王兴文对关礼芳的死亡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确定关礼芳的各项赔偿金额共计266143.50元,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故陈明发应就关礼芳的死亡承担266143.50元×50%=133071.75元的赔偿责任;王兴文经品迭其已经垫付的73898元后,还应就关礼芳的死亡承担266143.50元×50%-73898元=59173.75元的赔偿责任。    另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兴文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依法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富顺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    二、王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厘高、何建赔偿款59173.75元;    三、陈明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厘高、何建赔偿款133071.75元;    四、驳回何厘高、何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王兴文负担2791.5元,由陈明发负担279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王兴文负担2791.5元,由陈明发负担27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7: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兴文在富顺县狮市镇花园村XX组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柑橘,张艮才、死者关礼芳系王兴文雇佣的工人。王兴文在承包土地期间,租用陈明发位于富顺县狮市镇花园村XX组的房屋用于种植柑橘的相关活动。    2020年1月4日,王兴文将从果园内摘下的柑橘堆放在其租用陈明发位于富顺县狮市镇花园村XX组的房屋屋檐下紧挨立柱(立柱外壳为白塑料管道,里面填充水泥)的位置。同日下午13时许,死者关礼芳在该房屋院坝内捡柑橘时,因房屋立柱倒塌砸中关礼芳致其死亡。    2020年1月8日,自贡正兴司法
鉴定所对关礼芳的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1月9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死者关礼芳系头部被重物砸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2020年1月4日,王兴文因关礼芳死亡需办理丧葬事宜垫付3898元。2020年1月5日,王兴文通过村干部高利向何建给付安置费20000元,何建向王兴文出具收条一张。2020年1月6日、7日,王兴文再次通过村支部书记伍勇的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尾号为6839的银行账户向何建转账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庭审中,何厘高、何建认可王兴文垫付7389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健康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死者关礼芳平时虽在王兴文果园内务工,但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也非因提供劳务致其死亡,故本案应为生命权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王兴文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其将柑橘堆放于立柱旁边,对立柱造成挤压和碰撞,存在造成立柱松动的可能性,应当对关礼芳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陈明发作为房屋所有人,其将立柱管道浇灌水泥,在水泥未凝固时就直接将立柱管道立于屋檐下,水泥下落凝固,造成立柱与屋檐接触处未衔接和固定,存在固定不牢的情形,是造成立柱倒塌致关礼芳死亡的原因之一,陈明发对关礼芳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张艮才虽然在事发现场,且在立柱旁边蹲着捡柑子,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推动
或者造成立柱松动倒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对关礼芳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该院酌情认定,王兴文对关礼芳的死亡结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明发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死者关礼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参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为14670元/年×(20-7)年=190710元;2.丧葬费:参照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69267元/年÷12月×6月=34633.5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4.其他费用:800元(其中:交通费400元,误工费:何建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损失酌情确定为400元)。以上共计266143.50元纳入本案的处理范围。结合本案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王兴文已垫付的73898元予以品迭后,还应向何厘高、何建给付赔偿款266143.50元×70%-73898元=112402.45元,陈明发应向何厘高何建给付赔偿款266143.50元×30%=79843.05元。    综上判决:一、限王兴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厘高、何建赔偿款112402.45元;二、限陈明发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厘高、何建赔偿款79843.05元;三、驳回何厘高、何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王兴文负担3908元,陈明发负担1675元。    二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提交了立柱倒塌前的现场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柑橘堆放的位置是在房檐下靠墙的位置,没有堆放在立柱处,不可能对立柱造成挤压致立柱倒塌。    被上诉人何厘高、何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与一审已经举示的照片等证据显示的内容不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兴文的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富顺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何厘高、何建对王兴文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关礼芳被陈明发的房屋檐下立柱倒下致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2.王兴文的柑橘是靠墙堆放的,不可能对房屋檐下立柱造成挤压致立柱松动、倒塌。综上,王兴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王兴文质证称:对二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兴文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依法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王兴文与被上诉人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原审被告张艮才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3民终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厘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友,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艮才。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兴文与被上诉人何厘高、何建、陈明发,原审被告张艮才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兴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被上诉人何厘高、何建、被上诉人陈明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友、原审被告张艮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