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姣莹与杨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 
【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李姣莹;周宜财;杨忠 
【当事人】李姣莹周宜财杨忠 
【当事人-个人】李姣莹周宜财杨忠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姣莹 
【被告】周宜财;杨忠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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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7 03:58:36 
李姣莹与杨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民终476号
     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姣莹,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宜财,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李姣莹因与被上诉人周宜财、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姣莹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19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宜财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杨忠与李姣莹于2018年5月2日结婚,婚后杨忠在李姣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结婚彩礼/结婚场地费等名义在外大量借款,但李姣莹家并未收取彩礼,场地费也是由李姣莹家出的,杨忠所借钱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借款金额也远超家庭日常的开支,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杨忠与周宜财所借款项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杨忠个人债务。
     周宜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记载有误,周宜财于2018年5月6日、5月7日、5月12日分别向杨忠转款3万元、2万元、3万元,一审判决书第2页将金额误写为“3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
     杨忠辩称,借款没有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在借钱时未告知过李娇莹。
     周宜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忠、李姣莹返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2000元;2.杨忠、李姣莹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宜财与杨忠、李姣莹系同事关系。杨忠与李娇莹于2018年5月2日结婚,同年11月离婚。2018年5月,杨忠向周宜财提出借款需求。2018年9月3日杨忠向周宜财出具借款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杨忠于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2日三次向出借人周宜财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出借人周宜财通过民生银行手机转账至借款人杨忠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为年利率5.655%,计息期间为借款汇出之日起至借款人杨忠归还借款之日止。借款人杨忠已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归还出借人周宜财本金1万元,利息尚未归还。借款人杨忠之妻李娇莹已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转账形式归还出借人周宜财本金3万元,利息尚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尚未归还,金额为41405.72元。借款人杨忠承诺于2018年9月6日17:00之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杨忠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借款条为双方共同协商后出具的,借款人杨忠签章后生效,法律效力自2018年5月6日第一次借贷关系发生时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杨忠归还本息之日终止。借款用途结婚用。
     出具借条后,杨忠于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间,先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周宜财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
     2018年8月28日,周宜财的妻子向李姣莹催要杨忠的欠款,李姣莹回复“是的,最晚周四会还,如果这两天我们钱提前回来了,我会尽早还你们,实在不好意思,给你们添麻烦了”、“利息我们出,会按约定好的给你们,我先问一下他,我们今天是应该有钱到账的,我稍后给你回复”等。2018年10月,周宜财在其妻子与杨忠、李姣莹所组建的聊中曾向杨忠、李姣莹催要还款,杨忠、李姣莹均表示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周宜财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与杨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姣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发生于杨忠与李姣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通过李姣莹的账户进行过还款,在周宜财催要还款时,李姣莹亦做出过愿意还款的意思表
杨毅老婆示,综合上述情形,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周宜财要求杨忠、李姣莹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杨忠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杨忠、李姣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周宜财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2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补充查明:杨忠于2018年5月12日向周宜财借款3万元。一审判决书表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