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毅与杨东宝、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9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57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泉于敏杨凯声
【审理法官】王泉于敏杨凯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隋毅;杨东宝;邱岩
【当事人】隋毅杨东宝邱岩
【当事人-个人】隋毅杨东宝邱岩
【代理律师/律所】谢嘉轩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郭立伟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嘉轩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郭立伟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嘉轩郭立伟
【代理律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隋毅;邱岩
【被告】杨东宝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隋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隋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5元,由上诉人隋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4:15
隋毅与杨东宝、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57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轩,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东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邱岩。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隋毅因与被上诉人杨东宝、一审被告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隋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隋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5元,由上诉人隋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杨毅老婆
落款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于 敏
审判员 杨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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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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