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9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
【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志艺;一;二
【当事人】余志艺一二
【当事人-个人】余志艺一二
【代理律师/律所】叶伟华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伟华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伟华
【代理律所】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志艺
【被告】一;二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余志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上诉人余志艺负担,上诉人余志艺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78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4:45:12
余志艺与黄崴、曾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19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志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华,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黄葳。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曾杨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志艺因与被上诉人一黄葳、被上诉人二曾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杨毅老婆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余志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上诉人余志艺负担,上诉人余志艺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78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曾求凡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芝仪
书 记 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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