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焦平段郴雯王虹
【审理法官】刘焦平段郴雯王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易利平;易利伟;杨伟平;周雪云;赖武
【当事人】易利平易利伟杨伟平周雪云赖武
【当事人-个人】易利平易利伟杨伟平周雪云赖武
【代理律师/律所】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征鹃
【代理律所】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易利平;易利伟
【被告】杨伟平;周雪云;赖武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过错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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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死亡赔偿金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现分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有住所且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赖庆文系农村居民,上诉人易利平、易利伟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赖庆文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赖庆文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易利平、易利伟上诉提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6元,由上诉人易利平、易利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5: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8日,被告杨伟平与被告周雪云签订《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杨伟平乙方周雪云经双方协议甲方装修房屋1.顶层的屋面2.天勾重新倒一层,做油膏3.二层整体装修,包括仿瓷(包工包料)4.如有安全事故一概由乙方负责。5.装修共计价格贰万贰仟元整6.装修完工卫生全由乙方负责。7.结款方式完工后付壹万柒其余伍仟过年前付清。8.暂付1000元又付4000元签字甲方:杨伟平乙方:周雪云20某某.4.18."。2019年5月11日,被告周雪云雇请受害人赖庆文及另一工人谢细伟进场施工,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70元,按日给付,包吃中饭。当日上午赖庆文与谢细伟负责对被告杨伟平房屋二楼坐向左侧房间内与阳台相隔的间墙进行拆除,赖庆文站在地板上持铁锤敲击两三米
高处的墙砖时,因为间墙上无梁负重,致使砖块掉落,砸向赖庆文的后背。赖庆文随即被送往醴陵市中(一)医院进行抢救,赖庆文在醴陵市中(一)医院住院2天后,于2019年5月13日转至湖南省直中医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4日死亡。赖庆文死亡后,由第三人赖武主持操办了丧葬事宜。 2019年5月14日,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及河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第三人赖武与被告杨伟平、周雪云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去被告周雪云、杨伟平在赖庆文医治期间各自支付的医药费35000元外,赖庆文去世后赔偿事宜,经过三方协商同意赔偿金额20万元,其中由杨伟平承担9万元,周雪云承担11万元,各自付清如实数元给赖武同志收,款项付清后,三方均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随后,被告杨伟平、周雪云按照协议约定将20万元赔偿款支付给了第三人赖武。此后,两原告两被告再次主张赔偿未果,遂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另查明,赖庆文出生于1969年2月8日,与易冬连育有两个女儿,即原告易利平与易利伟。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19)湘0281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雪云、杨伟平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一、被告周雪云、杨伟平与第三人赖武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协议对两原告是否具有约束力;二、两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何确定?三、两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易利平、易利伟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增加800638元赔偿款,即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上诉人父亲赖庆文的各项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中丧葬费33000元、死亡赔偿金7339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护理费1200元,合计868160元,减去第一项已经判决的34822元和已经由被上诉人赖武已经花去的丧葬费33000元,包括被上诉人赖武应当退还给上诉人的167000元,合计剩余80063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能充分的证明赖庆文生前在城市连续租房一年以上。一审中,被上诉人对该证据均已认可;2、赖庆文与上诉人母亲解除同居关系后,已于2014年将户口变更并迁入了原住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该村早在2000年就划入了醴陵市城镇规划村,赖庆文本身就是城镇户口。赖庆文的户口信息也可以证明赖庆文的户籍不是农村居民,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两被上诉人与赖武签订的《赔偿协议》与上诉人无关;4、一审责任划分错误,上诉人应只承担20%的责任。
上诉人易利伟、易利平与被上诉人赖武、周雪云、杨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民终4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利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利伟。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醴陵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赖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利平、易利伟与被上诉人杨伟平、周雪云、赖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利平、易利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被上诉人杨伟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征鹃,被上诉人赖武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易利平、易利伟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增加800638元赔偿款,即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上诉人父亲赖庆文的各项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中丧葬费33000元、死亡赔偿金7339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护理费1200元,合计868160元,减去第一项已经判决的34822元和已经由被上诉人赖武已经花去的丧葬费33000元,包括被上诉人赖武应当退还给上诉人的167000元,合计剩余80063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能充分的证明赖庆文生前在城市连续租房一年以上。
杨毅老婆一审中,被上诉人对该证据均已认可;2、赖庆文与上诉人母亲解除同居关系后,已于2014年将户口变更并迁入了原住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该村早在2000年就划入了醴陵市城镇规划村,赖庆文本身就是城镇户口。赖庆文的户口信息也可以证明赖庆文的户籍不是农村居民,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两被上诉人与赖武签订的《赔偿协议》与上诉人无关;4、一审责任划分错误,上诉人应只承担20%的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伟平辩称,1、赖庆文的户籍所在地在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百冲组,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也是农村建制,不能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一审责任划分准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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