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2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剑童庆勇罗健文
【审理法官】谢剑童庆勇罗健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宗蔚
【当事人】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宗蔚
【当事人-个人】李宗蔚
【当事人-公司】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道准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杨玉霞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道准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杨玉霞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道准杨玉霞
【代理律所】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李宗蔚
【本院观点】证人与李宗蔚、易飞易公司无利害关系,其仅客观陈述所知道的事实,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关于易飞易公司是否应向李宗蔚支付提成及工资的问题,易飞易公司认为李宗蔚提成的计算依据不真实,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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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易飞易公司是否应向李宗蔚支付提成及工资的问题,易飞易公司认为李宗蔚提成的计算依据不真实,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李宗蔚的提成所依据的业务量已经易飞易公司内网确认,并经过了公证,而易飞易公司未提交李宗蔚提成计算依据,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确认的李宗蔚提成金额15660元予以确认。对于李宗蔚2019年6月的工资,易飞易公司认为李宗蔚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李宗蔚抗辩称2500元/月为其社保备案工资,并非其实发工资。根据《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美南假期任职章程及守则》中对员工待遇的规定,李宗蔚月工资标准为“底薪3500元+绩效1500元
",绩效工资应按每月任务数完成比例计算。而易飞易公司于一审陈述时亦认可李宗蔚被处罚前月工资为3000多元。故本院对易飞易公司关于李宗蔚月工资为2500元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按李宗蔚2019年1月至5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其6月的工资,为4413元[(4281+4276+4256+4516元+4734)÷5]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对于易飞易公司上诉主张李宗蔚存在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的行为,其提成及2019年6月份的工资应被予以扣罚,但易飞易公司对此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易飞易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李宗蔚支付劳动报酬。李宗蔚是否存在侵占行为,并不能免除易飞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李宗蔚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易飞易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其经民主程序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李宗蔚的薪酬作出处罚,其以李宗蔚的提成及工资充作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另易飞易公司与李宗蔚对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易飞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8:4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李宗蔚与易飞易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二、易飞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宗蔚支付提成15660元、工资4413元,共计20073元;三、驳回李宗蔚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易飞易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易飞易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李宗蔚关于提成和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李宗蔚不应获得业绩提成,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不属实。李宗蔚公证的网页截图可以进行伪造和修改,不能真实反映其业绩状况。(二)即使李宗蔚有提成,也应当被扣罚掉。李宗蔚在工作期间经常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其曾亲手写下保证书。2019年6月起再次被公司发现侵占团款,其提成应当被扣罚掉。(三)李宗蔚不应获得6月份工资。李宗蔚虽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但其每月工资有浮动性,根据易飞易公司与李宗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宗蔚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
同时李宗蔚侵占公司团款,其6月份工资也应该被扣罚掉。(四)一审法院不应选择使用易飞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适用了易飞易公司的《美南假期任职章程及守则》的相关规定,但是却不适用易飞易公司的《各部门关于停止收取现金的通告》。(五)易飞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宗蔚存在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的行为。一旦李宗蔚存在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的行为,就应该按照李宗蔚自己的保证书承诺,扣罚掉所有提成和工资。至于其侵占的具体数额,易飞易公司会在另案中进行证明。综上所述,易飞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宗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玮珉的个人资料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42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
区科园二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余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泳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准,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飞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宗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易飞易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李宗蔚关于提成和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李宗蔚不应获得业绩提成,公证书所公证
的内容不属实。李宗蔚公证的网页截图可以进行伪造和修改,不能真实反映其业绩状况。(二)即使李宗蔚有提成,也应当被扣罚掉。李宗蔚在工作期间经常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其曾亲手写下保证书。2019年6月起再次被公司发现侵占团款,其提成应当被扣罚掉。(三)李宗蔚不应获得6月份工资。李宗蔚虽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但其每月工资有浮动性,根据易飞易公司与李宗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宗蔚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同时李宗蔚侵占公司团款,其6月份工资也应该被扣罚掉。(四)一审法院不应选择使用易飞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适用了易飞易公司的《美南假期任职章程及守则》的相关规定,但是却不适用易飞易公司的《各部门关于停止收取现金的通告》。(五)易飞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宗蔚存在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的行为。一旦李宗蔚存在虚构订单、侵占公司团款的行为,就应该按照李宗蔚自己的保证书承诺,扣罚掉所有提成和工资。至于其侵占的具体数额,易飞易公司会在另案中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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