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艺蔚、许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7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维
【审理法官】王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艺蔚;许蕊;刘奇
【当事人】吴艺蔚许蕊刘奇
【当事人-个人】吴艺蔚许蕊刘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艺蔚;许蕊
【被告】刘奇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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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请求两上诉人偿还拖欠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59: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23日。原告李云峰与被告白新朝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白新朝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4.5%,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3日至3月22日。张军红、屈秋彬、马益泉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当日,原告李云峰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白新朝账户内转款30万元。双方约定自2014年2月开始付息。被告白新朝收到借款后,自2014年2月开始每月按约定的4.5%月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即每月13500元),直至2014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共支付利息10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云峰与被告白新朝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被告支付的利息应折抵为本金。截止2014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支付利息,被告白新朝按年利率36%应支付利息为81000元,实际支付利息108000元,超出27000元应折抵本金,故借款本金为273,00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新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云峰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利息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白新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白新朝负担5000元,原告李
云峰负担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云峰负担250元,被告白新朝负担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书是要求被告丹阳自规局公开丹自规信告〔2019〕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依据,包括作出该告知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申请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可诉性。原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立案,鉴于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丹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一并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潘福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吴艺蔚、许蕊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吴艺蔚、许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7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艺蔚。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艺蔚、许蕊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
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5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艺蔚、许蕊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请求两上诉人偿还拖欠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晓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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