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
【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20)闽09民终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游翔朱豪侠林玮
【审理法官】游翔朱豪侠林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当事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当事人-个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代理律师/律所】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浩滨
【代理律所】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卫东
【被告】张祯;李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7:20
梁卫东、张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2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祯。
原审被告:李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张祯、原审被告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卫东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龚冬平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