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卫东、张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
【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20)闽09民终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游翔朱豪侠林玮 
【审理法官】游翔朱豪侠林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当事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当事人-个人】梁卫东张祯李珍 
【代理律师/律所】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浩滨 
【代理律所】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卫东 
【被告】张祯;李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7:20 
梁卫东、张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2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滨,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祯。
     原审被告:李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张祯、原审被告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卫东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龚冬平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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