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茂佑、周晓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瑶梅云茹赵鑫
【审理法官】姚瑶梅云茹赵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茂佑;周晓东
【当事人】章茂佑周晓东
【当事人-个人】章茂佑周晓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章茂佑
【被告】周晓东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品在网上有销售或书籍信息表明其作品确系公开发行并销售。被上诉人所著图书作品《风雨世面:我曾视为生命的日记》虽属日记,但公开发行前本应对相关人名作隐名或删除处理,或对特定事件作出说明,而被上诉人未作相应处理即公开发行其作品,对上诉人因此受到的名誉权损害具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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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著图书作品《风雨世面:我曾视为生命的日记》虽属日记,但公开发行前本应对相关人名作隐名或删除处理,或对特定事件作出说明,而被上诉人未作相应处理即公开发行其作品,对上诉人因此受到的名誉权损害具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被上诉人作品系公开发行的作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通过在《诸暨日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尚属合理,亦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周晓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章茂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周
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在《诸暨日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章茂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查。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均由被上诉人周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0:14: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教师,曾在中因“西岩反革命集团"假案受迫害,1971年11月1日原告被释放,政治上平反,并继续工作,1979年1月11日,诸暨县公安局向原告出具平反书,给予原告彻底平反昭雪。被告曾创办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2014年1月,被告原创图书作品《风雨世面:我曾视为生命的日记》,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在北京第一版出版发行,2015年1月北京第2次印刷。该书与原告有关内容见原告起诉所述的前引文字内容。2019年,原告取得该书并阅读了相关内容,精神上受到了痛苦。原告遂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对原告指名道姓予以评论,且所述内容有部分为被告自己猜测内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客观上贬损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伤害。但是,
考虑到被告所发表的作品为其日记,所记录的内容为被告列年所经所思所想,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侵权行为的几段文字,均是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并非形成于被告事后创作,故被告主观过错较小,被告主要的过错在于没有对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事件作出相应的文字说明,以完整表述该事件的后续处理,且未对相关人员姓名作出隐名或者删除处理。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就停止侵害而言,审理中原告明确该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在其图书作品《风雨世面:我曾视为生命的日记》再版的情况下,对涉及原告的内容进行隐名删除等处理,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而言,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考虑到被告作品为日记,并结合其销售数量等客观因素,其对原告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故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在《诸暨日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周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章茂佑名誉权的行为,即在其图书作品《风雨世面:
我曾视为生命的日记》再版的情况下,对涉及章茂佑的内容进行隐名、删除等处理;二、周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章茂佑以书面的方式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该院审查;三、驳回章茂佑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周晓东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网页打印件一组,证明被上诉人作品在全国发行。被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被上诉人作品在网上有销售或书籍信息表明其作品确系公开发行并销售。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茂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日记是特殊的文学形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致人误信,日记出版犯罪更甚。被上诉人用筛选、删改等手段完成了创作的后期工作,却保留了指名道姓的恶意诽谤,并向社会公开,完全是事后创作,具有主观过错。被上诉人的私人日记,上诉人无权过问,一旦成为出版物就应对社会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二、被上诉人学生时最后三年的班主任华克晃老师曾数次写信给予告诫,被上诉人仍坚持对上诉人的恶意诽谤。综上所述,原审认为被上诉人“主观过错较小"有失公平。三、原审以诸暨新华书店销售量确定影响范围错误。被上诉人的《风雨世面》在全国发行,京东网有两页出售信息,文轩网也有此书出售,豆瓣读书网有该书在线阅读信息,诸暨市图书馆也存有此书,被上诉人有
大量送书于他人,因此应以出版量作准,最少估算受影响者不少于五千人。一纸对个人的道歉不能消除影响,《诸暨日报》上公开道歉己缩小范围,原审不支持上诉人要求在《诸暨日报》公开道歉有失公平。原审认定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不当,《诸暨日报》公开赔礼是最低要求。一审无视上述事实,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章茂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章茂佑、周晓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民终20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茂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藜藜(系上诉人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东。
朴有天粉丝声明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茂佑因与被上诉人周晓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茂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藜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晓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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