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赵镇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2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春雷 
【审理法官】唐春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赵镇萍;尤宇彬 
【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赵镇萍尤宇彬 
【当事人-个人】赵镇萍尤宇彬 
【当事人-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小伟康慧徐月英 
【代理律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赵镇萍;尤宇彬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骑手尤宇彬在事发时具备为拉扎斯公司服务的外观表征,赵镇萍有理由相信事发时尤宇彬正在履行拉扎斯公司的职务。赵镇萍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具有相应劳动能力,其继续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与法不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拉扎斯公司上诉提出,其作为网络平台提供的是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其本身不参与配送经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骑手尤宇彬在事发时具备为拉扎斯公司服务的外观表征,赵镇萍有理由相信事发时尤宇彬正在履行拉扎斯公司的职务。根据拉扎斯公司与谷润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系合作关系,拉扎斯公司在对谷润公司享有合同的权利时亦应承担造成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至于双方对合同责任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故一审法院确认拉扎斯公司与谷润公司对赵镇萍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谷润公司认为,赵镇萍已达退休年龄,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故请求法院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赵镇萍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具有相应劳动能力,其继续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与法不悖。现赵镇萍提供了书面误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赵镇萍自身情况和事故影响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酌情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拉扎斯公司与谷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6元,由上诉人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226.3元,上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37:10 
【一审法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拉扎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拉扎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拉扎斯公司系“XX"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本身不参与配送经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应为超过其运营控制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由谷润公司职员尤宇彬造成,应由谷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谷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内容,改判不支持赵镇萍误工费。事实和理由:赵镇萍已达到退休年龄,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实际误工损失。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赵镇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1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某某某某地下室某某iv>法定代表人:谷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镇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宇彬。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镇萍、尤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拉扎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拉扎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拉扎斯公司系“XX"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本身不参与配送经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应为超过其运营控制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由谷润公司职员尤宇彬造成,应由谷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朴有天粉丝声明     谷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内容,改判不支持赵镇萍误工费。事实和理由:赵镇萍已达到退休年龄,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实际误工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镇萍、尤宇彬、拉扎斯公司、谷润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赵镇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尤宇彬、拉扎斯公司及谷润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59,660.05元(其中包含实际发生的住院伙食费226.5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误工费17,5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护理费741.60元、其他护理费4,9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