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集锦
1、 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
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2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2、 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 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答:1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B、C两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承任,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并无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B、C公司应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
2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案中,B、C两公司并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他们应对A公司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C两公司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是1:1;
3、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
答:根据担保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可以设置质押;因此,只要A公司持有的X公司的股份是其合法拥有并可依法转让的,Y银行接受其作为质押就不存在法律问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
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答: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5、 被告陈金生于1996年4月2日向原告杨纯来借款65000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28日起至
7月28日止,月利率3%;被告陈金生在借款单的借款位置上签了名;欧阳良选在借款单上表示愿将其厝字店面一间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写明所有权人为他自己,地址在官桥镇中心大厦507号房屋的产权证证号南证房管字第950060号交原告收执;欧阳良选又在借款单上表示:"本人自愿为借款人陈金生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欧阳良选还在借款单上的担保人位置上签写了自己的姓名;1996年7月24日,欧阳良选去世;借款期满后,被告陈金生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没有还款,原告遂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 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届履行期时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应代其承担保证责任
3 抵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是否应由抵押人的继承人承担
答:1陈金生作为主债务人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欧阳良选在借款单上注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陈金生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保证合同有效成立;
欧阳良选虽然在借款单上表示愿将其厝字店面一间作为借款抵押物,并提供写明所有权人为他自己地址在官桥镇中心大厦507号房屋的产权证证号南证房管字第950060号交原告收执,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合同无效;
2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责任,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债务履行期届满;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所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保证人死亡的,此时保证责任尚未发生;保证人死亡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终止,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本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该规定,欧阳良选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于该责任是一种确定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死亡而有遗产的,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继承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于欧阳良选的继承人继承了他的遗产,也应当继承他的债务,另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判决欧阳良选法定继承人变卖南安市官桥镇中心大厦507号套房的一半用于清偿陈金生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一半;
6、2000年初,原告曾细妹应熟人黄元友的请求,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黄元友用于向银行贷款;黄元友在贷款未果的情况下,不经原告同意,又到县房地产交易所以原告名义签字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作为黄元友的好友廖喜明所借被告贷款本息的担保;原告发现自己的房产证被抵押给被告后,经向黄元友和被告索要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无效,被告归还房产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如何向银行申请贷款
2 本案黄元友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呢
答:1原告曾细妹将其房产证借给黄元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用于黄元友向银行贷款作抵押,而不是用于他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黄元友在明知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即以原告的房产证为廖喜明向被告贷款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应属无效;
2不构成表见代理;要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就本案而言,黄元友只持有房产证,并无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能表明原告同意抵押的材料,从外部看,缺乏黄元友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被告某银行在审查贷款时,明知房产证不是黄元友的,在未审查房产证所载权利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抵押合同,主观上有过错,谈不上善意;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本案县房地产交易所依一本房产证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所以本案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7、1997年9月8日;东方财务公司与海南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拆借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8日至1997年11月8日,月息1.5%;1997年9月8日,东方财务公司向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发放了该笔款项,合同到期后,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只偿还了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经协商,双方于1997年11月8日就所余借款800万元另行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期限
自1997年11月8日至1997年12月8日,月息1.5%,逾期还款按日0.5%计收罚息;1999年11月19日,赵学东在该资金拆借合同"担保单位"处加盖了明达商贸公司公章及两枚"赵学东"个人名章;对此,赵学东陈述:1999年11月,东方财务公司到赵学东请明达商贸公司作担保时,明达商贸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公告,东方财务公司应当知道此情形,且赵学东亦将此情况告知了东方财务公司,但东方财务公司称,请明达商贸公司盖章只是为了完善手续,日后追索该笔款项与明达商贸公司无关,赵学东方在合同上加盖了明达商贸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加盖个人名章是基于其是明达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枚没盖清楚,故又盖了一枚,并非表示赵学东个人愿作担保;针对赵学东上述陈述,东方财务公司表示,赵学东代表明达商贸公司盖章同意担保时并未说明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东方财务公司也未见到明达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文件;赵学东在合同上加盖两枚个人名章,一枚是作为明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另一枚系代表赵学东个人出具担保;另查明:1999年9月10日,因明达商贸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1998年度企业年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该局院内公告栏发布公告,吊销明达商贸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