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2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邬梅
【审理法官】邬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忠喜;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孔凡伟
【当事人】江忠喜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孔凡伟
【当事人-个人】江忠喜孔凡伟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忠喜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孔凡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江忠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3:25
江忠喜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孔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范玮琪怀孕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28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忠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胡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忠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艾茜儿美发店、孔凡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7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忠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忠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邬 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汝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
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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