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2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恋砚黎明肖琴
【审理法官】刘恋砚黎明肖琴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玉清;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钟玉清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玉清
【当事人-公司】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平
【代理律所】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钟玉清
【被告】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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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本案的事实看,钟玉清于2018年3月7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应当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故钟玉清在退休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应从2018年3月8日起算,至2019年3月8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钟玉清在2020年4月23日才就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玉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玉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9:28:22
钟玉清与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62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某某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147N。
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玉清与被上诉人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晖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钟玉清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被上诉人保利晖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容、李凤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钟玉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保利晖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钟玉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利晖创公司赔偿钟玉清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钟玉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金共计122547元(1300元/月×240月×70%×101月/180月);2.保利晖创公司支付钟玉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232元(当庭撤回);3.保利晖创公司支付钟玉清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6796元(当庭撤回)。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玉清于2009年11月20日到保利晖创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并于当日向保利晖创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职工大会上,单位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均强调: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保费,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之外,还将不能够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我表示知晓和理解其含义。因为自己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原因,不用(用人单位)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由自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在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给本人;今后由于未参保或者脱保的有关法律责任由我自行承担。"次日起,双方连续签订三份《劳务合同书》,期限从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
11月20日,合同均约定“本人要求在单位工作期间,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部分,含在本人的个人月工资中发放,由本人自已办理参保手续"。2019年4月1日,钟玉清、保利晖创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约定因钟玉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保利晖创公司处工作,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3月31日,《返聘协议》期满终止,保利晖创公司向钟玉清出具《(终止)返聘协议证明书》,钟玉清遂离开保利晖创公司处。2020年4月23日,钟玉清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与本案一致。该委于当日作出渝津劳人仲不字〔2020〕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钟玉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钟玉清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利晖创公司从钟玉清入职起一直未为钟玉清参加社会保险,钟玉清于2018年3月7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至迟应当于2019年3月7日前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但钟玉清直至2020年4月23日才就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因钟玉清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
或中断的情形,故钟玉清要求保利晖创公司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保利晖创公司相应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钟玉清自愿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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