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周小燕与牟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4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芦明玉倪洪杰夏兴芸 
【审理法官】芦明玉倪洪杰夏兴芸 
【文书类型】判决书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当事人】周小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牟长亮 
【当事人】周小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牟长亮 
【当事人-个人】周小燕牟长亮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王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王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江涛王娟 
【代理律所】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小燕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牟长亮 
【本院观点】周小燕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此前经一审法院调解由阳光财险支付了其相应的赔偿款项。 
【权责关键词】侵权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小燕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此前经一审法院调解由阳光财险支付了其相应的赔偿款项。但前次调解周小燕并未出现股骨头坏死需要置换髋关节的情形,调解赔付的金额中并不包含该项费用,且周小燕亦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故周小燕针对髋关节置换所产生的相应损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周小燕经置换髋关节后其伤残等级发生了变化,故阳光财险在前次调解过程中所多承担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应当予以扣减,周小燕要求按照此次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鉴定的伤情确定总计赔偿金额与原调解所得的赔偿款项进行扣减,但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以牟长亮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害后果为计算依据,周小燕此次要求赔偿的被扶养人并不存在在发生交通时即由周小燕进行扶养的事实,其要求按照重新计算全部赔偿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    周小燕上诉认为误工费应予支持,但阳光财险在前案中已就周小燕因伤致残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进行了赔偿,残疾赔偿金即是其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产生的收入减少的补偿,周小燕要求另行支持其误工费则必然产生重复赔偿,一审驳回其误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周小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由上诉人周小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4:00: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8月27日17时许,牟长亮驾驶渝BAXX某某号小型轿车由巴南区巴滨路往南岸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滨路部队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对向邹涛驾驶并搭乘周小燕的BHXXX2摩托车和张安尾驾驶的渝ADXX某某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小燕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长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涛、张安尾、周小燕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小燕在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162天,主要诊断为:右髌骨开放性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胫骨髁间嵴骨折、右股骨外侧髁撕脱性骨折等多发骨折,出院医嘱:休息1月;继续对症;如股骨胫骨折不愈合致股骨头坏死,后期需行关节置换可能;门诊随访等。    2015年9月16日,周小燕向提起诉讼,要求牟长亮与阳光财险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4672.60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委托,2015年12月24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周小燕因外伤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为7级伤残,右足弓损失为10级伤残。2016年1月4日,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被告阳光财险巴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周小燕237792元,支付牟长亮2675元,限于2016年2月6日
前付清;二、诉讼费......"。以上费用均已按约定支付完毕。    2018年5月17日,周小燕进入重庆长城医院住院,主要诊断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于2018年5月21日行手术:右侧股骨颈空心钉取出+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于2018年6月4日住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月等。周小燕住院1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62568.55元,另产生门诊医疗费1099元。    2018年7月11日,周小燕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再次住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后续置换费用,一审审理中,阳光财险对周小燕提交的单方委托护理时限及后续医疗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周小燕关节置换后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限、后续医疗费进行了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19年8月7日,重庆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周小燕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属9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10级伤残;伤后每次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护理时限为150日;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关节假体使用年限约为10年,每次更换或翻修费用60000元。    一审另查明,周小燕于2018年4月3日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周小燕自行委托后续医疗费、误工时限及护理时限鉴定时产生了鉴定费1950元、专家会诊费200元。    一审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
事故发生后,虽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周小燕与牟长亮、阳光财险双方在2016年1月4日对周小燕当时相关损失进行了确认,但在原出院记录中已经记载了“如股骨胫骨折不愈合致股骨头坏死,后期需行关节置换可能",周小燕亦未在当时的调解表明放弃主张因本案事故享有的其它权利,故周小燕对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其它损失,仍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周小燕因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再次入院,又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本案事故具有关联性,对其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经一审审查,周小燕因股骨头坏死住院新产生的费用为:1、医疗费3667.55元(63667.55元-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髋关节置换费用为6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60元/天×18天);3、营养费酌情主张1000元;4、护理费11160元(住院120元/天×18天+院外60元/天×鉴定意见150日);5、交通费酌情主张500元;6、误工费,因周小燕已因伤残获得了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7、鉴定费及专科检查费2150元。此外,周小燕主张的髋关节置换费用与原伤残赔偿金有重合部分,而原调解书又系双方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的结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亦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对原调解书中各项目的调解金额尽量不做调整,但目前由于周小燕出现了髋关节置换及伤残等级变化的新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案仅对周小燕目前伤残赔偿金及后续置换费用与原调解中的残疾赔偿金部分进行对比,对差额部分予以支持。按周小燕目前的情
况,其应得的伤残赔偿金及后期医疗费金额为266533.80元(34889元/年×20年×21%=146533.80元+两次髋关节置换费用120000元),而周小燕调解时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全额计算应为206771.20元(25216元/年×20年×41%),差额部分为59762.60元,对超出以上计算年限的置换费用,周小燕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依法主张。综上,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认定周小燕因本案事故另外产生的损失为79320.15元,扣除非医保用药733.51元(3667.55元×20%)及鉴定费2150元,阳光财险应赔偿周小燕76436.64元。据此,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小燕交通事故损失76436.64元;二、被告牟长亮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周小燕交通事故损失2883.51元;三、驳回原告周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牟长亮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已垫交,被告牟长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做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