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芮冰、黄国强与周芮冰、黄国强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辖终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
【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芮冰;黄国强
【当事人】周芮冰黄国强
【当事人-个人】周芮冰黄国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周芮冰
【被告】黄国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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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3:25: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姚巨民、姚才华系父子关系,2016年12月15日,姚巨民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向高子留借款,并于同一天书写了借条三张,金额合计25万元,高子留在审理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转到周金菊账户50000元;2.通过李桂银账户转账8000元至姚巨民银行账号;3.高子留在姚巨民的工地上做工,姚巨民欠高子留工资款,经双方结算确认,工资款7万元转换成借款;4.通过案外人杨立云转款10万元至高子留账户,高子留提取现金借给姚巨民,高子留提供了提款记录,2015年11月10日杨立云的提款记录。高子留借款后,经高子留索要,姚巨民归还8万元,余款姚巨民一直未予归还,高子留于2018年11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高子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旭久劳务公司与优尔诺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双方因故终止合作并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优尔诺实业公司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优尔诺实业公司尚欠旭久劳务公司103万元未予退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优尔诺实业公司亦无异议,该院对旭久劳务公司要求优尔诺实业公司还款10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如优尔诺实业公司未按约还款,则欠款部分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旭久劳务公司请求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该院予以主张。优尔诺实业公司、王小明要求按月利率1%计息,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优尔诺实业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尚欠旭久劳务公司155万元,之后其分期偿还了部分欠款本金,包括2019年3月30日还款20万元,2019年4月29日还款15万元,2019年4月30日还款5万元,2019年6月3日还款10万元,2019年7月17日还款2万元,相应的利息应从2019年3月1日起根据各次还款情况分段计算。经核,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的利息合计应为114082.19元,旭久劳务公司请求该期间内的利息113400元,该院予以主张。旭久劳务公司请求以10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该院予以支持。旭久劳务公司要求优尔诺实业公司承担律师费34500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该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
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关于王小明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旭久劳务公司要求王小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芮冰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周芮冰、黄国强与周芮冰、黄国强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2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芮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芮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1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芮冰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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