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洪燕、郭晶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冉洪燕;郭晶芳;付红升;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
【当事人】冉洪燕郭晶芳付红升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冉洪燕郭晶芳付红升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冉洪燕 
被告郭晶芳;付红升;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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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上诉人冉洪燕与原审被告付红升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主张其根据付红升的安排付款,仅对该借款存在知晓,但从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过追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对外还款的法律后果。同理,按配偶一方指示对外还款,实际上是配偶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一种概括债权债务承继。如果上诉人当时对转出款项有异议,按常理,第一时间应与被上诉人联系询问具体转账原因。但上诉人第一时间听从了付红升,按其指示转给他人,这显然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本案应依法推定上诉人对涉案借贷是知情不持异议的,其参与了付红升的对外负债活动,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冉洪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9元,由上诉人冉洪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8:3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冉洪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冉洪燕、郭晶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0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洪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晶芳。
     原审被告:付红升。
     原审被告: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宝立方大厦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28355X。
     法定代表人:陈保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洪燕与被上诉人郭晶芳及原审被告付红升、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冉洪燕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付红升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49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49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付红升承担本案律师费32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3.被告冉洪燕、三燕文化对被告付红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项:一、被告付红升、冉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郭晶芳偿还借款本金6279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红升、冉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郭晶芳偿还律师费32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三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付红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郭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上诉人冉洪燕与原审被告付红升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主张其根据付红升的安排付款,仅对该借款存在知晓,但从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过追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对外还款的法律后果。同理,按配偶一方指示对外还款,实际上是配偶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一种概括债权债务承继。如果上诉人当时对转出款项有异议,按常理,第一时间应与被上诉人联系询问具体转账原因。但上诉人第一时间听从了付红升,按其指示转给他人,这显然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本案应依法推定上诉人对涉案借贷是知情不持异议的,其参与了付红升的对外负
债活动,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冉洪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9元,由上诉人冉洪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言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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