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晓纳等与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6 
【案件字号】(2022)沪03民终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波姚佐莲朱奕 
【审理法官】洪波姚佐莲朱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余同胤 
【当事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余同胤 
【当事人-个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余同胤 
【当事人-公司】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 
【被告】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余同胤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撤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1 01:41:36 
毛晓纳等与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3民终1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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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宏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800号西楼402A室。
     法定代表人:曹效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A幢601室。
     经营者:杨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同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铂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颐辰食品店、余同胤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9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晓纳、李宝荣、毛宏业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洪 波
审 判 员 姚佐莲
审 判 员 朱 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李 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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