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秋玲陈树城吴海燕
【审理法官】邹秋玲陈树城吴海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子加;谢思婷;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林子加谢思婷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林子加谢思婷
【当事人-公司】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衡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瑞林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许洁伟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衡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瑞林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许洁伟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衡杨瑞林林杰坤许洁伟
【代理律所】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子加;谢思婷
林瑞阳为什么恨前妻【被告】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签订《榕东新城售房合同书》的约定,以及顺风房地产公司已向林子加、谢思婷预收契证费,因此,顺风房地产公司有为林子加、谢思婷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榕东新城售房合同书》的约定,以及顺风房地产公司已向林子加、谢思婷预收契证费,因此,顺风房地产公司有为林子加、谢思婷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同义务。林子加、谢思婷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其购房至今四年多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要求顺风房地产公司立即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并承担违约责任。顺风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是政府政策调整影响,而不是顺风房地产
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属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子加、谢思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1:06
林子加、谢思婷与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民终2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子加。身份证号码:44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1。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思婷。身份证号码:44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63。
林子加、谢思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子加、谢思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紫晖工业区顺风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伟,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子加、谢思婷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榕东新城售房合同书》的约定,以及顺风房地产公司已向林子加、谢思婷预收契证费,因此,顺风房地产公司有为林子加、谢思婷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同义务。林子加、谢思婷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其购房至今四年多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要求顺风房地产公司立即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并承担违约责任。顺风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是政府政策调整影响,而不是顺风房地产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属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子加、谢思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邹秋玲
审 判 员 陈树城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培蓉
书 记 员 黄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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