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瑞阳为什么恨前妻【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进张莹禤敏婷
【审理法官】侯进张莹禤敏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
【当事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
【当事人-个人】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
【当事人-公司】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铭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黄丽燕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铭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黄丽燕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铭壮黄丽燕刘柏纯唐磊成
【代理律所】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和解,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8:01:48
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与邱贵平、檀格林、周文缨等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1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燕,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贵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檀格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闻。
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贵平、陈月清、周文缨、檀格林、王振闻和解,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梁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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