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文与陈祥娣、李骏荣、陈艺琴等、李恩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7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温永宏徐国华刘天贞 
【审理法官】温永宏徐国华刘天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景文;蔡富强;陈祥娣;陈艺琴;李某1;李某2 
【当事人】蔡景文蔡富强陈祥娣陈艺琴李某1李某2 
【当事人-个人】蔡景文蔡富强陈祥娣陈艺琴李某1李某2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景文 
【被告】蔡富强;陈祥娣;陈艺琴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法定代理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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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蔡景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0:32:04 
蔡景文与陈祥娣、李骏荣、陈艺琴等、李恩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7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景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富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娣。
林瑞阳为什么恨前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艺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
     以上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陈艺琴。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景文因与被上诉人陈艺琴、李某1、李某2、陈祥娣、蔡富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向上诉人蔡景文送达预交上诉费的缴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现已超过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蔡景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张丽君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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