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琪永、刘瑞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川20民终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文利王力严霁云 
【审理法官】罗文利王力严霁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琪永;刘瑞英;李学平;李刚 
【当事人】林琪永刘瑞英李学平李刚 
【当事人-个人】林琪永刘瑞英李学平李刚 
【代理律师/律所】汪柳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柳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柳漪 
【代理律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琪永 
【被告】刘瑞英;李学平;李刚 
本院观点】林琪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  林瑞阳为什么恨前妻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琪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琪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3:59:24 
林琪永、刘瑞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20民终9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琪永,曾用名林其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柳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琪永因与被上诉人刘瑞英、李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琪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琪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罗文利
审 判 员 王 力
审 判 员 严霁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书 记 员 孙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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