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6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文唐芙蓉管晓明
【审理法官】洪文唐芙蓉管晓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贺洪喜
【当事人-公司】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黎宝欣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黎宝欣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伟强黎宝欣利永波
【代理律所】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黄鸿升是谁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洪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3:54
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终66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洪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宝欣,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洪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洪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洪 文
审判员 唐芙蓉
审判员 管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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