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生、颜学凤等与吴朱丽中、夏吴漪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0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薇薇俞璐王珍
【审理法官】卢薇薇俞璐王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
【当事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
【当事人-个人】黄宝生颜学凤
【当事人-公司】黄彦明(HUANGYANMING)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
【被告】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管辖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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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在本案立案前已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随之终止,故其不具有再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是
合同一方当事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起诉要求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已过世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可通过变更被告或放弃对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的起诉等方式,另案主张其实体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0:02:39
黄宝生、颜学凤等与吴朱丽中、夏吴漪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11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宝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学凤。
黄鸿升是谁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彦明(HUANGYANMIN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朱丽中(WULI-CHUNCHU)。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吴漪芬(HSIAEVAWU)。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茉莉(HSIAMELISSA)。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因与被上诉人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416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明确的被告,本案中
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起诉了四个被告,如果一个被告不适格,那么在有其他三个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应直接裁定驳回。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起诉的对象和范围,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不适格时可以向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参加诉讼;或者允许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撤回对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的起诉。
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向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共同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66,000元。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查: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在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2020年10月12日起诉前,已于2020年9月18日过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吴锡九(WUROBERT
SHIH-CHIU)在立案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在本案立案前已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随之终止,故其不具有再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起诉要求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吴朱丽中(WULI-CHUNCHU)、夏吴漪芬(HSIAEVAWU)、夏茉莉(HSIAMELISSA)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已过世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宝生、颜学凤、黄彦明(HUANGYANMING)可通过变更被告或放弃对吴锡九(WUROBERTSHIH-CHIU)的起诉等方
式,另案主张其实体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俞 璐
审 判 员 王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高 勇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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