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的父母照料假。法律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2022年假期
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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