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想学与林桂芳、胡元威、刘浪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0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想学;林桂芳;胡元威;刘浪涛 
【当事人】刘想学林桂芳胡元威刘浪涛 
【当事人-个人】刘想学林桂芳胡元威刘浪涛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发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发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荣发 
【代理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想学;刘浪涛 
【被告】林桂芳;胡元威 
【本院观点】本案为健康权纠纷。 
黄海波和莫小棋【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7月16日(即事发当天),刘洪涛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述称“2019年7月16日19时许,我听我的工人回来跟我说,住在我隔壁的一名女子说我带他的工人出去玩了,我妈妈听到了这件事后,我妈妈觉得该女子在无事生非所以很气愤,于是走到该女子住处里面骂这名女子,我妈妈跟该女子越骂越激烈,我马上过去跟该名女子解释这件事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刘想学的上诉请求,本院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林桂芳、胡元威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首先,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刘想学听到邻居的闲话后认为其子刘洪涛被林桂芳冤枉,刘想学前往林桂芳、胡元威家中责骂林桂芳,从而引致双方发生争执并最终演变成打斗的事件,即本次矛盾的挑起人为刘想学而非林桂芳、胡元威二人。其次,刘想学在刘洪涛和林桂芳、胡元威扭打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公安机关对各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打斗的
双方均称是对方先动手己方还手才发生打斗,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书中并未明确谁是先动手打人的一方,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打斗是由林桂芳、胡元威先动手而引起。再次,林桂芳、胡元威遇到邻居上门责骂,理应寻求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而不应通过争执和打斗方式解决问题。综上,刘想学、林桂芳和胡元威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刘想学的受伤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林桂芳、胡元威承担本次纠纷的次要责任(10%),刘想学承担主要责任(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想学上诉主张林桂芳、胡元威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想学住院期间的费用应否作为本次纠纷损失的问题。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根据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的病历信息,刘想学受伤当天医生诊断其为“右食指皮肤裂伤”并明确记载“患者要求住院继续”,由此可见,刘想学就诊当天医生并未要求或建议刘想学住院,而是根据刘想学的要求安排其住院,故一审法院仅将刘想学住院期间右食指创伤的费用纳入本次纠纷的损失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如前所述,由于医生并未要求或建议刘想学住院其伤情,故刘想学主动要求住院产生的上述费用,一审法院未予计算在刘想学的损失范围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交通费。因刘想学确实因受伤到医院就诊,其必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支出,一审法院依据刘想学居住地与医
院的距离以及当地公共交通的消费水平,酌定支持刘想学的交通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刘想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刘想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5:36: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想学是刘洪涛、刘浪涛的母亲。刘叶花是林桂芳的母亲。林桂芳、胡元威是夫妻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龙新涌三队57号出租屋居住。刘想学、刘洪涛在57号附近的出租屋居住。王富贵是林桂芳雇请的员工。    2019年7月15日晚,王富贵没有回宿舍,在外留宿。    2019年7月16日,林桂芳听别人说“王富贵在刘洪涛的车上睡了一宿。”刘想学因听他人说“林桂芳称‘刘洪涛带我的工人王富贵出去玩了’”认为林桂芳无事生非而感到气愤。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林桂芳在57号出租屋厨房做饭。刘想学先来到57号出租屋的前门以林桂芳就王富贵事宜冤枉其子为由,骂林桂芳。后刘想学走到57
号出租屋的后门(即出租屋的厨房门口)进入厨房。刘想学继续指责林桂芳,林桂芳遂与刘想学互相争吵。刘洪涛闻声来到57号出租屋的厨房。随后,刘洪涛与林桂芳、胡元威发生冲撞并扭打在一起。期间,林桂芳拿起锅铲打向对方。邻居闻声赶来并与刘想学一起将打架两方分开。刘想学、刘洪涛退出57号出租屋。刘洪涛报警。后刘浪涛到场并进入57号出租屋中。    刘想学随家属呼叫而来的救护车到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含颅脑CT检查等),诊断右食指皮肤裂伤。医院对刘想学进行清创缝合包扎止血处理。此次门诊发生医疗费用647.55元。刘想学要求住院继续。刘想学住院5天(2019年7月16日至7月21日),支出医疗费用3846.54元。2019年7月27日,刘想学门诊支出医疗费43.89元[大换药23元、大活络胶囊B(乙)4.89元、急诊诊查费16元]。    2019年7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检验,认定“刘叶花、胡元威、刘洪涛三人属轻微伤”“林桂芳未见明显损伤”“刘浪涛未达轻微伤”;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病历暂定“刘想学轻微伤”。    2019年7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林桂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500元;决定对胡元威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500元;决定对刘浪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500元;决定对刘洪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林桂芳的工人王富贵是否在刘洪涛的车上睡觉及其原因,
本是未经双方核实确认的琐事;邻里间私下闲言碎语,亦属正常。刘想学从他人闲话中认为其子刘洪涛就王富贵事宜被冤枉而气愤,采取上门(在林桂芳家的前门门口)指骂,继而进入林桂芳家的厨房当面责骂,从而挑起矛盾和纠纷。刘洪涛明知其母刘想学主动入室骂人,闻声双方对骂而来后,没有马上制止刘想学并退出他人家中以平息事端,而是进入厨房后与林桂芳、胡元威发生冲撞并扭打在一起。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双方均指称对方先动手打。因是当事人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林桂芳、胡元威遇事不冷静处理,与先来的刘想学争吵,继而与后到的刘洪涛冲撞并扭打在一起。因此,双方都有过错。刘想学、刘洪涛作为一方,入室骂人挑衅在先,对本起事件负主要责任(90%);林桂芳、胡元威作为另一方,对本起事件负次要责任(10%)。    刘洪涛与林桂芳、胡元威发生冲撞并扭打在一起时,刘想学在现场且试图将打架两方分开;现场是室内(厨房),其空间相对狭小,林桂芳在扭打期间以锅铲打对方,锅铲(金属)随林桂芳挥动使其铲子边缘划动甚锋利。打架事件后,刘想学从现场随救护车到医院就医,现亦无证据证明刘想学自本案打架事件发生之后到医院之前曾受到其他伤害。因此,刘洪涛与林桂芳、胡元威之间的扭打行为与刘想学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本起事件造成刘想学受伤的后果。事发当晚,刘想学已经医院急诊作了多项身体检查,诊断为右食指皮肤裂伤,经清创缝合包扎止血处理后,刘想
学的伤情已经医院有效对症措施处理。医院没有要求(或建议)刘想学需住院继续,是刘想学自行要求住院,且根据出院小结记载、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期间针对食指伤口费用占比很少。所以一审法院对刘想学住院的费用仅就与其食指创伤有关的部分纳入损失范围,即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关费用[特大换药46元、大活络胶囊B(乙)51.35元]及参照一次急诊诊查费16元计合共113.35元。因此,刘想学因本案事件产生的医疗费为804.79元(按事发当晚急诊647.55元、住院期间113.35元、出院后急诊43.89元计)。因为刘想学的伤情本无需住院,故刘想学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考虑刘想学就医实际需要往返、租住房屋与医院的距离及公共交通支出水平,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30元。综合上述分析,刘想学因本案事件造成的损失为834.79元(按804.79元+30元计)。林桂芳、胡元威应赔偿刘想学83.48元(按834.79元×10%计)。刘想学主张林桂芳、胡元威赔偿各项损失7337.98元,超出一审法院核定范围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浪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林桂芳、胡元威应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3.48元予刘想学;二、驳回刘想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刘想学已预交),由刘想学负担225元,林桂芳、胡元威负担25元。林桂芳、胡元威负担的受理费25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刘想学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2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刘想学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