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贤林殴打他人案(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519号)
谢贤打曾江【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5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5.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汪贤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27
处罚名称 | 汪贤林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519号 |
被处罚对象 | 汪贤林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日凌晨,汪贤林等人陆续进入KTV包厢内,与人因酒后滋事发生争吵殴打,2022年3月28日,经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为未到达轻微伤标准。汪贤林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结伙殴打他人。因其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汪贤林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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