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地华殴打他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749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7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
【处罚日期】2022.06.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余地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47
处罚名称 | 余地华殴打他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749号 |
被处罚对象 | 余地华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余地华在义乌市***街道某市场拒不执行政府相关防疫规定,在无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情况下,不听该市场入口处工作人员的劝阻,闯入该市场内。而后违法行为人余地华与前来劝阻的被侵害人某派出所一辅警发生冲突,其用拳头击打该辅警头部数下。后违法行为人余地华被我局工作人员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地华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地华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余地华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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