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增杰殴打他人案(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107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107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1.10.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唐增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谢贤打曾江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0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超市对面新疆烧烤店外,岳某与符某发生打架后,违法行为人唐某被岳某叫来理论工作工资等问题,发生口角后符某用手机砸唐增杰头部,后唐增杰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符某进行殴打,造成符某腹部、脸部等处轻微受伤,到案后,唐增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拒不交代。唐增杰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唐增杰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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