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承祠殴打他人案(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1]0190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1]01908号
【处罚日期】2021.08.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鄞州区
谢贤打曾江【处罚对象】汪承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7: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14时50分左右,汪承祠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某部门*楼楼道内与柯**发生纠纷,后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汪承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鄞州银行(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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