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健与谢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丽任喜跃陈卓杰
【审理法官】张秀丽任喜跃陈卓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子健;谢浩光
【当事人】谢子健谢浩光
【当事人-个人】谢子健谢浩光
【代理律师/律所】戴伟瑜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朱贤志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伟瑜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朱贤志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伟瑜朱贤志
【代理律所】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谢子健
【被告】谢浩光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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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谢子健与谢浩光于一审庭审中均表示同意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一审庭审笔录P7-8)。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贷款利率基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和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谢子健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借款本金为600000元,发生于2016年6月20日。谢浩光陈述双方借期内的利息为月利率3%,谢子健予以否认。虽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从谢子健连续多个月偿还18000元的还款规律看,侧面印证谢浩光所述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谢子健借期内已还利息部分,应按月利率3%核算,超过部分的还款视为偿还本金。而谢子健于2016年6月24日偿还18000元,因利息按月计算,此时尚未产生利息,应将该18000元抵偿本金。另外,《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约定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本案逾期利率应以《借款》约定为准,且当事人双方于一审庭审中均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即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一审判决在有约定且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对于逾期利息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计算,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借款逾期之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为4.35%,计算月利率为4.35%×4倍÷12个月=1.45%。综上所述,谢子健借期内已还利息部分,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应以月利率3%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的利息应按月利率1.45%计算,具体计算详见以下表格。从表格可见,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谢子健应偿还的本金为521903.53元,累计尚欠利息为116216.82元。故本案剩余尚欠利息应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521903.53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期数 月利率
当期累计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尚欠累计利息)(元) 当期实还(元) 抵扣本金(元) 剩余本金(元) 尚欠累计利息(元) 2016-6-24 3.00% 0.00 18000 18000.00 582000.00 0.00 2016年7月 3.00% 17460.00 18000 540.00 581460.00 0.00 2016年8月 3.00% 17443.80 18000 556.20 580903.80 0.00 2016年9月 3.00% 17427.11 18000 572.89 580330.91 0.00 2016年10月 3.00% 17409.93 18000 590.07 579740.84 0.00 2016年11月 3.00% 17392.23 18000 607.77 579133.07 0.00 2016年12月 3.00% 17373.99 18000 626.01 578507.06 0.00 2017年1月 3.00% 17355.21 18000 644.79 577862.27 0.00 2017年2月 3.00% 17335.87 18000 664.13 577198.14 0.00 2017年3月 3.00% 17315.94 18000 684.06 576514.08 0.00 2017年4月 1.45% 8359.45 18000 9640.55 566873.54 0.00 2017年5月 1.45% 8219.67 18000 9780.33 557093.20 0.00 2017年6月 1.45% 8077.85 18000 9922.15 547171.05 0.00 2017年7月 1.45% 7933.98 18000 10066.02 537105.03 0.00 2017年8月 1.45% 7788.02 0 0.00 537105.03 7788.02 2017年9月 1.45% 15576.04 18000 2423.96 534681.07 0.00 2017年10月 1.
45% 7752.88 0 0.00 534681.07 7752.88 2017年11月 1.45% 15505.76 18000 2494.24 532186.83 0.00 2017年12月 1.45% 7716.71 18000 10283.29 521903.53 0.00 2019年1月 1.45% 98378.82 20000 0.00 521903.53 78378.82 2019年6月 1.45% 116216.82 0 0.00 521903.53 116216.82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谢子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不合理的,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德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为谢子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谢浩光清偿借款本金521903.53元及利息116216.8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4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谢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2元,由谢浩光负担2224元,谢子健负担4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4元,由谢浩光负担4448元,谢子健负担89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3: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浩光、谢子健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0日,因家庭和厂需要,谢子健通过银行转账向谢浩光借款600000元。因更换抵押物,2017年2月15日,谢子健向谢浩光出具一份《借款》(实为《借据》),主要约定:向谢浩光借到600000元,本人提供抵押物房产证:粤房地证字第C1018508号作抵押,承诺2017年3月31日前全部归还,如逾期不全部归还时,则有权处置全部抵押物,在处置期间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肆倍支付违约金;……本人愿意承担因追讨欠薪所需律师费、差旅费、起诉费等费用。但涉案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谢子健借款后,陆续向谢浩光还款,具体如下:2016年6月24日还款18000元,7月19日还款18000元,8月22日还款18000元,9月20日还款18000元,10月20日还款18000元,11月21日还款18000元,12月20日还款18000元,2017年1月21日还款18000元,2月22日还款18000元,3月20日还款9000元,以上10笔还款累计171000元。
借款到期后,谢子健未能清偿欠款。之后谢子健又陆续向谢浩光还款,具体如下:2017年4月6日还款9000元,4月20日还款18000元,5月23日还款18000元,6月20日还款18000元,7月21日还款18000元,9月13日还款18000元,11月7日还款18000元,12月26日还款18000元,2019年1月28日还款20000元,以上9笔还款累计155000元。 谢子健借款后,分19笔共还款326000元。谢浩光多次追讨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谢浩光提供的借据、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谢浩光身份证、谢子健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谢子健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该院审查,可以采信。
>谢贤打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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