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穗英、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19)粤01民终175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碧玉徐玉宝张宾
【审理法官】王碧玉徐玉宝张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穗英;李晨;冯明震
【当事人】贾穗英李晨冯明震
【当事人-个人】贾穗英李晨冯明震
【代理律师/律所】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向金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向金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金龙向金波 郑爽疑起诉张恒
【代理律所】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贾穗英;冯明震
【被告】李晨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贾穗英主张的借款事实发生在新加坡,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回避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本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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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贾穗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州兴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州市老槐树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山西珠水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对李晨关联股东等资料,拟证明李晨开班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及与关联公司、公司主要人员的关系,与一审时贾穗英提供的付款记录的付款人相对应,李晨涉及多起诉讼,有应对诉讼的丰富经验,李晨多次虚假陈述有违诚信;2.冯明震的护照复印件,拟证明冯明震在2013年4月10日与李晨一起回国,
与李晨在借据中承诺于2013年4月10日还款相印证,证明涉案借据所涉借款真实;3.照片,拟证明冯明震在新加坡经营酒楼,具备出借款项的能力。李晨、冯明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贾穗英主张的借款事实发生在新加坡,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大陆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均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冯明震是否有实际交付涉案款项给李晨。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虽然贾穗英并非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但其主张是从冯明震处受让涉案债权,故贾穗英作为原告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其仍应对其主张的借款已经实际支付、债权合法存在负举证责任,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贾穗英主张的涉案借款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一、涉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新加坡币,数额较大,贾穗英主张是直接现金支付,但一审法院要求冯明震就其借款时的经济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说明,但其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贾穗英二审期间提交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冯明震在新加坡经营酒楼的情况及冯明震具备支付100万新加坡
币的能力。二、贾穗英主张涉案借款发生于2013年4月9日,借款期限仅为1天,但李晨在2013年4月10日即返回中国,根据相关的出入境规定,李晨不可能携带大量新加坡币现金入境。贾穗英、冯明震均称李晨在新加坡有公司,该借款用于新加坡公司的周转,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晨在新加坡经营有公司。如果是公司周转需要借款,为何新加坡公司不作为借款人、为何不以公司公账的形式借款、为何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而是以私人之间的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些均不符合一般正常商业借款的习惯。三、从借条的内容来看,涉案借款早发生于2013年4月,且约定了月利率5%的高额利息,一审时冯明震亦确认此约定是为了收取利息。但直至2015年转让涉案债权前,冯明震并未收到李晨的任何还款,此时冯明震不仅放弃原来约定的高额利息,甚至放弃30万元本金作为利息补偿给贾穗英,仅以实际470万元的金额将本金高达500万元及利息早已超过本金的债权转让给贾穗英,与冯明震出借款项的目的相违背。四、根据贾穗英的陈述,其主张涉案借款在2013年4月10日即应偿还,但是直至2015年7月10日贾穗英受让该债权时,李晨仍未偿还任何款项,而且此前冯明震曾委托贾穗英全权向李晨追讨涉案债权。由此可见,贾穗英理应对李晨已经严重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及涉案债权可能存在难以追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但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贾穗英仍愿意以5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受让涉案债权,亦不符合常理。综上,贾穗英主张的涉案借款
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其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款的实际支付,故贾穗英作为主张债权合法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贾穗英要求李晨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贾穗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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