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肇航、范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4
【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35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晓勇郭林山陈晖
【审理法官】徐晓勇郭林山陈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肇航;范哲
【当事人】张肇航范哲
【当事人-个人】张肇航范哲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
郑爽疑起诉张恒【代理律师】李晓辉
【代理律所】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肇航
【被告】范哲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肇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肇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上诉人张肇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0:55:28
张肇航、范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35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肇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肇航因与被上诉人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肇航于2021年1月1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范哲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肇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肇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上诉人张肇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郭林山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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