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瑶、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风丁耀东于俊义
【审理法官】王东风丁耀东于俊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邹瑶;张超;朱霖
【当事人】邹瑶张超朱霖
【当事人-个人】邹瑶张超朱霖
【代理律师/律所】任侠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侠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侠张炯
【代理律所】郑爽疑起诉张恒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邹瑶
【被告】张超;朱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0:28:56
邹瑶、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民终2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侠,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霖。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瑶因与被上诉人张超、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邹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邹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邹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东风
审判员 丁耀东
审判员 于俊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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