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赫与詹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1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李琴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李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赫;詹寅 
【当事人】孙赫詹寅 
【当事人-个人】孙赫詹寅 
【代理律师/律所】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陈艳文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陈艳文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华鹏陈艳文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赫 
【被告】詹寅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郑爽疑起诉张恒【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詹寅提交孙赫书写的借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庭审中孙赫认可收到该款,并认可借条上的名字系其所签(借条载明:借款人孙赫)、“签名时知道上面的内容”。孙赫在一审称该款系詹寅替案外人垫付,在本院审理中称系对方预付的家教服务工资,但对“垫付”、“预付工资”却写成借款未做合理解释。    据此詹寅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提供了相应证据,孙赫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其主张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孙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孙赫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0:11: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起,孙赫为詹寅之子提供家教服务。2018年8月30日,孙赫向詹寅出具借条,写明“借詹寅现金七万元整”。    庭审中,孙赫称詹寅给她7万元属于替案外人陈志鸿(宏)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詹寅提交孙赫书写的借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孙赫认可收到该款项,并认可其属于詹寅替案外人垫付,故对詹寅要求孙赫偿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
予以支持,因借条上并未写明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法院酌定孙赫自2018年9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孙赫与詹寅或案外人之间的其他争议可以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孙赫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詹寅借款本金70000元;二、孙赫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詹寅借款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詹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赫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虽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聘请上诉人作为其孩子的家庭教师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的月工资为6.9万元。被上诉人提前支付了上诉人工资七万元上诉人因此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借款关系而是被上诉人提前支付的工资。2、双方的服务合同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除了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了本案诉争的7万元工资之外并没有额外支付上诉人的工资。上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获得应当得到的报酬因此双
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建立在服务合同关系之上。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事实及基础法律关系仅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詹寅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孙赫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孙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赫与詹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7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孙赫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文,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赫因与被上诉人詹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赫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虽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聘请上诉人作为其孩子的家庭教师,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的月工资为6.9万元。被上诉人提前支付了上诉人工资七万元,上诉人因此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借款关系,而是被上诉人提前支付的工资。2、双方的服务合同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除了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了本案诉争的
7万元工资之外,并没有额外支付上诉人的工资。上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获得应当得到的报酬,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建立在服务合同关系之上。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事实及基础法律关系,仅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詹寅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孙赫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詹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赫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2.判令孙赫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