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与赵思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勇 
【审理法官】郭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迪;赵思博 
【当事人】杨迪赵思博 
【当事人-个人】杨迪赵思博 
【代理律师/律所】叶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赵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徐明轩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吴绍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赵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徐明轩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吴绍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静赵星徐明轩吴绍敏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迪 
【被告】赵思博 
【本院观点】杨迪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无法证明涉案钱款系共同购买理财产品,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郑爽疑起诉张恒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思博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案涉30万元系赵思博出借给杨迪的借款。杨迪上诉称其与赵思博共同购买理财产品,涉案30万元是赵思博购买的理财产品,二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但杨迪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赵思博向杨迪转账的30万元系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杨迪系为了完成业绩而联系赵思博转账3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赵思博转账起因和动机、之前双方资金流转情况、交付30万元的意思表示以及使用情况等,认定案涉30万元系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杨迪提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杨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杨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04: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思博称与杨迪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加时杨迪称她在尔东影业工作。2020年5月29日,杨迪发称需要完成100万元的业绩,还差30万元,让赵思博先帮她拼3个月,后赵思博借给杨迪30万元,并提交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赵思博分别向杨迪转账20万元、10万元;此外,赵思博提交聊天记录,显示:杨迪称“我今天被领导说了一顿,他让我月底之前至少新入100”,2020年5月29日杨迪称“我这周那100还差最后30了,因为刚好我爸要交税,不能全帮我了,你能帮我先拼个3个月吗”……2020年6月3日赵思博询问“这次利息多少”,杨迪称“3个月2.4呀,一样的”。此外,赵思博提交:1、2020年7月13日和8月10日、2020年12月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4月7日,杨迪借款10万元,2020年8月13日还款10.24万元,且出具借条,利息也是按照三个月2.4。其中显示杨迪称“10万是你跟我签的借贷协议吧”,杨迪回复“那个协议也是借钱投资理财”。2、2020年4月20日、28日、29日、30日、5月21日的聊天记录,证明杨迪曾与赵思博沟通由赵思博投资30万元,由赵思博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故赵思博未与公司就涉案款项签订合同,则只能是与杨迪之间的借款。3、2020年5月25日、29日,6月1日、3日,9月2日、6日至8日,9月15日、28日、3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赵思博主张9月到期不再续期时,杨迪称“我看看不到人接你的30我就直接出金了”,证
明杨迪在公司投入的100万元是固定的,如果有人出金,杨迪会再人入金,将入的金给之前出金的人,说明赵思博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公司只针对杨迪,杨迪和出金、入金的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9月份的聊天记录证明赵思博与公司领导李某追索说的内容都是杨迪教的,是杨迪让赵思博帮着要她的80万元。4、银行流水专用凭证,证明杨迪收款随后就转给其父母亲,说明赵思博与理财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5、杨迪签署的品金基金承诺书,证明杨迪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都是其自有资金,与杨迪所称的赵思博投入30万元赵思博与公司具有理财关系不符。6、认缴出资支付协议,证明杨迪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利息是4,杨迪从中获利。杨迪对赵思博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12月赵思博与杨迪的聊天记录,证明经双方的共同好友孙佳旭介绍认识,沟通购买理财事宜,赵思博亦前往杨迪公司现场了解理财产品。其中2019年12月5日杨迪称“我们公司主做短期固定收益的,都是稳健型理财,一般都是三个月,六个月的,最长周期的是一年”。2、2020年6月赵思博与杨迪的聊天记录,证明赵思博明确向杨迪表示购买30万元理财产品。3、2020年10月赵思博与杨迪的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证明双方共同购买理财产品80万元,其中赵思博30万元、杨迪50万元,利率为4%,杨迪2020年10月30日收到3.2万元的利息后全部转给赵思博,同日,赵思博将2万元转回杨迪。4、2020年12月赵思博与杨迪的聊天记录,
证明赵思博多次确认其与杨迪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其投资30万元。5、2020年12月7日赵思博、杨迪与案外人李某的聊天记录,证明杨迪向赵思博介绍李某为基金部的领导。6、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2日赵思博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视频,证明赵思博与李某沟通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赎回及利息支付事宜。7、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6月4日,杨迪向推出理财产品的北京华安合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汇款100万元。8、理财宝季丰精品优选理财计划入伙协议书,证明赵思博和杨迪共同投资的理财产品投资周期为3个月,利率为4%。其中协议书约定“认缴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所出资金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资金”等,协议书中投资人由杨迪签字。就赵思博与杨迪的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6月3日赵思博询问“咱们五棵松签咋样”,杨迪回复“我可以今天直接写好了,给你闪送,你签好了自己留下就行”,赵思博称“不着急”,经询问,赵思博称双方所签订协议系就之前10万元的借贷协议,后2020年8月13日还款后协议就销毁了;赵思博称“最起码有个利息,跟银行买理财一样了”,杨迪回复“看看他们利息什么时候给吧”,赵思博称“说是月底直接打到你卡里”;2020年10月10日赵思博称“要是4%的利息我觉得还不怎么亏,三个月就能有1.2w”;2020年12月7日,赵思博称“咱们俩一起买的这个相当于是这个基金呗”;2020年12月8日,赵思博称“等你把我的钱要回来就好了”“我都不该出这30w好吧”“纯属帮你”“我帮你完成这个,最后我
的钱还没按时出来,然后我还帮你要钱”“我的钱能要出来你的不也就能要出来了么”“那就等好人了起诉他们吧”“别忘了给我发一份合同”,杨迪问“是不是再重新照一遍我签的那几页就行了”;2020年12月14日,赵思博问“另外20不是也是你一个同事的钱嘛”“那个人怎么说”,杨迪回复“他就说等等看明年情况”,赵思博称“当时口头保证的这个那个这种时候说感觉一点儿也没用”;2020年12月17日,杨迪问“你说咱们有必要直接签个展期吗”,后赵思博称“不行咱俩就稳定点儿”“一年就一年吧”“现在签是到明年12月嘛”“我现在感觉能保住本金就行了,不奢望要利息了”,杨迪称“先观望到三月份,如果情况好转,有希望下半年出金,那我们就先续,如果感觉出金时间还长,那我们就直接签个展期,这样如何”,赵思博回复“行,我没问题,现在我感觉30w比利息重要多了”。后赵思博于2021年3月1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