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童童、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廷军宋诗永朱雪华
【审理法官】李廷军宋诗永朱雪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童童;李森;郑永桂
【当事人】李童童李森郑永桂
【当事人-个人】李童童李森郑永桂
【代理律师/律所】周子坤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子坤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子坤
【代理律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童童;李森
【被告】郑永桂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童童、李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童童、李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童童、李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0:41
李童童、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6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童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坤,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童童、李森因与被上诉人郑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童童、李森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童童、李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郑爽疑起诉张恒裁判结果 准许李童童、李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童童、李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宋诗永
审判员 朱雪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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