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辩护词》 朱现领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2010年指控:2000年1月19日、2001年8月6日时任夏邑县城建局副局长的姬万里在某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上签字构成玩忽职守罪。朱现领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相当于“无罪判决”。当事人未上诉、未申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近亲属之委托,指派我担任姬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姬某某,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庭审时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姬某某无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追诉时效
(一)假定姬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业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姬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A、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法定最高刑
1、法定最高刑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2、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量刑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九问
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确定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时,如何计算法定最高刑?即对刑法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我们这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条计算,因为案件尚未审判,难于弄准罪行轻重或情节如何,不好确定应适用的款或量刑幅度;另一种意见是按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计算,因为罪行轻重不同,适用的款或量刑幅度不同,追诉期限长短也就不同, 应按照罪行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期限长短,才合理合法。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答:同意你们所倾向的意见。刑法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例如,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条文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并非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文法定最高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而是根据具体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后果的,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某甲这一伤害罪行的追诉时效为5年。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某甲这一伤害(重伤)罪行的追诉时效为15年。又例如,犯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有二档,一档是死刑,一档为10年,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最高法定刑是10年,还是死刑,进而确定追诉时效是15年,还是20年。
玩忽职守罪,法定最高刑也是有二档,一档是3年;一档是7年,7年的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追诉时效分别是5年、10年。针对本案被告人姬某某而言,根据案卷材料、案情,即使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本案被告人姬某某法定最高刑不应超过3年,追诉时效为5年。
B、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中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指控姬某某的两次签字行为,一次是在2000年1月19日,已超过10年;一次是在2001年8月6日,至今已近9年。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处理:……(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是必须追诉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诉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郑爽疑起诉张恒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时称: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是最高法院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规定,玩忽职守罪的诉讼时效从造成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A、指控姬某某的签字时间是在2000年1月19日和2001年8月6日。上述《纪要》是最高法院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对2000年、2001年的行为没有朔及力,不应适用,应当适用《刑法》第89条和最高法院198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该《总结》第8条第2款中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算: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假定构成犯罪,犯罪之日和犯罪构成之日分别为2000年1月19日、2001年8月6日。分别从2000年1月19日、2001年8月6日起计算,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因此,公诉人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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